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款: (一)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等; (二)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抵押率; (三)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四)抵押期限; (五)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六)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 第十六条 订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还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抵押人须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登记须持下列文件: (一)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 抵押的证明; (五)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在 15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第二十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可以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提出管理要求,抵押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可以转让。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移或出租。 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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