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遗产税基础教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兰特 南非 总 15%比例税率 有 15%比例税率 配偶继承部分 2万卢比 印度 总 30%比例税率 有 同遗产税税率 100万兰特 每个受赠人每 美国 总 十七级超额累进税 18% 55% 有 2万卢布 年 1万美元 新加坡 总 两级超额累进税率 5% 10% 无 死前五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60万美元 香港 总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0% 18% 无 4%60%超累 死前三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50万生活费和 每年 45万台币 台湾 总 十八级超额累进税 2% 60% 有 15%55%超累 300万以下房产 韩国 总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0% 50% 有 5%10%超累 200百万港币 马来西亚 总 两级超额累进税率 5% 10% 无 死前七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配偶 200万其他 赞比亚 总 超额累进税 6% 12% 无 死前三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继承人每人 25万 3000文莱元 文莱 总 二十级超额累进税 1% 20% 无 死前一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定居者 200万 圣卢西亚 总 超额累进税 无 死前一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定居者 40万 圣文森特 总 超额累进税率 无 同继承税税率 死前一年内赠与并遗产征税 委内瑞拉 分 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1% 55% 有 3000文莱元 智利 分 有 % 直系每人不超过 五年内赠与不 巴拉圭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15% 36% 有 超过 危地马拉 分 累进税率 有 同继承税税率 每人 400瓜拉尼 德国 分 超额累进税 3% 67% 有 同继承税税率 按亲等 150010万 5000万瓜拉尼 奥地利 分 累进税率 2% 60% 有 同继承税税率 先令 芬兰 分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6% 42% 有 同继承税税率 瑞典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10% 30% 有 同继承税税率 挪威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8% 30% 有 同继承税税率 10万挪威克朗 丹麦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13% 90% 有 按正常所得计税 以内免税 冰岛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45% 无 同继承税税率 荷兰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5% 68% 有 同继承税税率 比利时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3% 80% 有 按亲等扣 法国分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5% 60% 有 西班牙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34% 有 万比赛塔 葡萄牙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4% 50% 有 25万埃斯库多 马耳他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1% 50% 有 新喀里多尼亚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3% 65% 有 10%70% 日本 分 十三级超额累进税 10% 70% 有 黎巴嫩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土耳其 分 按亲等关系定税率 3% 44% 3%33% 意大利 混 超额累进税率 3% 27% 为遗产税的 死前六个月内转移资产征税 爱尔兰 混 超额累进税率 20% 55% 有 75% 最大免税额为 菲律宾 混 超额累进税率 3% 60% 15爱镑 二、我国实施遗产课税的可能性 遗产税无论在经济方面还是社会方面都是一个优良税种。 解放前,旧中国曾实行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在 1950年颁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 中还规定有遗产税,但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我认为,目前在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条件日渐成熟,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 (一)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开征遗产税的税源条件已经具备 没有税源的税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遗产税属于动态财产税,其税源就是财产,是积累到一定规模可用于曾与继承且能查实的财产。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低收入的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人们的生活不很富裕,客观上,征收遗产税缺乏一定的经济基础,即始开征,也只能成为无源之税。 自进入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发经济迅速发展。 一方面,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为开征遗产税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前提条件。 1978年我国 GNP和 GDP的数额分别为 ,到 1996年则分别为 ,比 1978年分别增长了 , 1978年我国人均 IP为 379元, 1996年为5634元,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 1978年为,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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