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经济法考试内容及备考内容摘要:

2015年CPA经济法考试内容及备考 高顿财经 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济法考试内容及备考经济法第一章 导论法律渊源: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次于宪法、法律):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高人民法院、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高顿财经 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中事件包括人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事件的经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效民事行为: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代理制度:)无权代理的概念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高顿财经 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2)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高顿财经 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解释】注意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高顿财经 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共有制度:)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善意取得制度: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 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 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抵押权:)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高顿财经 训中心高顿财经 训中心电话:400网址:微信公众号: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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