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 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 3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 3年的;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 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监理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控制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阶段和控制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 程;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1 页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其他阶段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由市建委根据本市监理技术发展水平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委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其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相适应,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 择监理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二十四条(监理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 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1 页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监理组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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