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新浪中国信托业发展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跨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套利机会吸引的各类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已经达到了惊人的 万亿。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信托产品能充分发挥跨市场投资的优势,将投资者带入到他们自身不能轻易介入的机构投资人市场,攫取相对高的收益。 票据和信用证信托即是近期的典型案 例。 作为一种兼具资金募集优势和高度资金运用灵活性的合规金融安排,信托还可以通过若干方法获取安全边际非常高的相对高收益。 比如, “ 信托 +LP” 、第三方参与的受益权转让安排、对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交易模式的创新;组合投资、遴选优秀投资顾问等资产配置与交易能力的发掘;突破管制或进行监管套利;发挥大客户资金优势进行单一产品定制化等。 六、券商创新、基金 “ 松绑 ” 、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对信托业影响几何。 2020 年以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明显加快。 《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接近尾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中小企业私募债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推出,反响热烈;证券公司正在证监会的支持下,大力发展创新类业务,特别是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正在修订有关法规,拟将基金公司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市场拓宽到实业领域。 资本市场的这些新举措,大大改变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深刻改变了信托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压缩了信托公司的 “ 制度红利 ” 空间,呼唤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资产能力的提升。 1.《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未动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基础,但信托公司须强化服务能力。 2020 年 7 月 11 日,全国人大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 )》,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该法案一旦获得通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将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且豁免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 在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之后,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不再和信托公司“ 联姻 ” ,而是自己在市场上募集基金。 但是,整体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基础并未动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称为 “ 阳光私募 ”。 其交易结构大致为,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业绩。 “ 阳光私募 ” 的产生,绝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性问题,即使不借助信托,其还可以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形式存在,为什么还要和信托公司合作呢。 首先,在 “ 阳光私募 ” 的结构中,信托公司控制交易账户,设置 “ 预警线 ” 、“ 平仓线 ” ,并将资金保管于以信托计划名义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大大提高。 加之,信托公司作为持牌的正规金融机构,其声誉和可信度大大超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这使得其和信托 公司合作之后,募集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 其次,信托公司在 “ 阳光私募 ” 业务中,不仅仅是 “ 租借 ” 牌照,其本质是提供托管、登记、估值、清算等 “ 后台服务 ”。 要提供这些服务,需要大量的IT、人力等方面的投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没有必要 “ 另起炉灶 ” ,将 “ 后台服务 ” 外包给信托公司,集中精力于投资研究,是现实的选择。 而信托公司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才能吸引私募。 ,也拓宽了信证合作的空间。 在 2020 年 5月的 “ 券商创新大会 ” 上,证监会提出 11条推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 其中对信托业外部经营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包括:鼓励证券公司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 “ 审批制 ” 改为 “ 备案制 ” ,并扩大投资范围;证券公司由仅能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扩大至可代销各类合规金融产品 (包括信托产品在内 )。 券商重新 “ 醒来 ” ,将改变资产管理行业竞争格局。 截至 2020 年末,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 亿元。 这一规模与银行理财 ( 万亿元 )、信托 ( 万亿元 )、证券投资基金 ( 万亿元 )、各类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 ( 万亿元 )相比, 明显不在一个 “ 量级 ”。 在过去的几年里,熊市漫漫使得券商理财客户普遍亏损,大量流失。 2020年,券商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普遍亏损 10%以上。 在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券商好似在 “ 沉睡 ”。 这既有产品审批周期较长,资产投向、产品设计等众多方面受到监管部门严格限制的客观原因,也有券商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投资能力欠佳的主观原因。 但是,券商的潜力巨大,券商 “ 醒来 ” 将极大地改变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 首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效率将大大提高。 证监 会在 2020 年 5月召开的 “ 券商创新大会 ” 上表示,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审批采取简易程序。 其次,证监会正在修改有关规定,拟扩大券商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 对 “ 大集合 ” 产品,投资范围放宽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 “ 小集合 ” 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在本轮理财市场的 “ 爆发式 ” 增长中,银行和信托公司因为提供固定收益类产品而受到投资者青睐,反观公募基金和券商理财产品,因为依赖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正好股市又持续低迷,因而增长乏力。 “ 大集合 ” 产品投资范围放宽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将为券商改变对股票市场的依赖,开拓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广阔新天地,创造条件。 信证合作潜在空间巨大。 券商 “ 醒来 ” ,既加剧了理财市场的竞争,更拓展了信证合作的空间。 首先,证券公司代销信托产品,信证双方可实现优势互补。 截至 2020 年 底,证券行业共拥有 5000 多家营业部,从业人员 26 万人。 营业部原来主要靠经纪业务生存,财富管理业务是其转型的重要方向。 证监会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拟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规定》一旦发布,券商将可以像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那样全市场采购产品,配置给自己的客户。 目前,一部分券商 (如 中信证券 (,%))已经开始开展为信托公司推介合格投资者的业务,一部分券商正在进行内部机构改革以应对新趋势的到来。 对于信托业而言,这是一大利好。 由于信托公司被定义为私募机构,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异地产品推介上受到多重限制。 信托公司普遍缺乏自己的产品直销渠道,过去主要靠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产品。 券商大规模加入信托产品发行,使得信托公司又多了一个可合作的渠道。 其次,证券公司可以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发产品。 举例而言,券商正在辅导一家企业上市,这家企业需要债务融资,券商完全可以将企业推介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和券商共同为该企业设计一个信托融资方案,并由券商代销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又如,券商的一个大客户,需要融资投资于股票市场,券商可以将该客户推介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其量身定做一个 “ 结构化 ” 的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比如优先:劣后 =9:1),该客户的资金购买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向社会投资人发售。 2020 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正式进军理财市场,当时信托业内也曾 有一些悲观的预期,但事实证明,正是银行的加入,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深化,通过银信合作,信托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2020 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 万亿元,信托业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为 万亿元,其中银信合作高达 万亿元。 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个金融主体之间有竞争,更有合作,竞争的结果不是 “ 你死我活 ” ,而是 “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 “ 松绑 ” ,进入实业投资领域,打造 “ 投融资平台 ” ,消减了信托公司跨市场投资的独占优势。 2020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 启动基金管理公司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俗称 “ 专户理财 ”) 试点,实质是基金公司试点进入私募领域。 此后, “ 专户理财 ” 从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俗称 “ 一对一 ”) 发展为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俗称 “ 一对多 ”) 并存。 截至 2020 年 5 月底,在72家已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共有 71家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其中 40家开展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账户 527 个,管理资产 1018 亿元。 2020 年 6 月 29 日,证监会就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允 许基金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并允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外,还可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可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意味着基金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可进军实业投资领域。 这打破了信托公司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的独占优势,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逐渐趋同。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 、收益权类资产,意味着基金公司在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外,增加了投融资平台的功能。 这将极大地考验基金公司对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 基金公司长期从事股票、债券二级市场的投资,对实业企业信用风险的把握能力,还有待培育。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显示,证监会拟打破 “ 专户理财 ” 投资者人数不得多于 200 人的限制。 《办法》原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俗称 “ 一对多 ”) 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 200人。 证监会拟将这一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 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这一修订效仿了银监会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2020 年 1月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 2020 年 2月,银监会 将这一规定修改为 “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合格投资人投资基金公司 “ 一对多 ” 产品人数限制的放开,将使得此 类业务募集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 在投资者人数被限定的情况下,单只产品的规模往往受到很大限制。 从信托公司的情况来看, 2020 年 2 月放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极大地推动了集合信托业务的发展。 中国版的 “ 垃圾债 ”(“ 高收益债 ”) 于 2020 年 6月 8日正式出炉,当日,上交所完成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 截至 7月 6日,沪、深交易所共发行了19只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规模 亿元。 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规模在 1000万到 亿元之间,期限在 13 年之 间,票面利率在 %%之间。 中小企业私募债反响热烈,试点地区已由之前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和浙江 6 省 (市 ),扩展到重庆、湖北和山东。 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本质是一个由信托公司承销的,以信托贷款、股权投资附加回购等方式将资金运用于特定项目的高收益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对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托融资业务有一定冲击。 按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不仅欢迎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也欢迎它们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产管理产品、投连险、信托计划等。 券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强烈动机,加上其对所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信息优势,将使得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主力投资者。 而信托公司也可以设计结构化产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比如,可以借鉴结构化 “ 阳光私募 ” 产品的思路,由投资顾问公司认购次级,银行理财资金认购优先级,设立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债。 投资顾问公司利用杠杆放大收益,而银行理财资金相当于资金融出,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在有止损线设定的情况下,银行理财资金的安全性也较高。 托公司 “ 制度红利 ” 加速消减,资产管理行业竞争规则亟待统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争相加入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将消减得越来越快,信托公司必须强化自主资产管理能力,提高。20xx年新浪中国信托业发展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