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新 《 合同法 》 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因而没有制裁性。 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等违约事实的发生,如果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引起,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违约者可向对方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 此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免除责任: (1)因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对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出了免责规定的。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某种情况下不履行可以免除责任的。 (3)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对方可以免除责任。 《 合同法 》 第八章 《 其他规定 》 中第 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或投资责任方)与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承包方或承包商)依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合同法规,以完成建设工程为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1)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 (2)合同客体(拟建的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3)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 (4)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定性。 (5)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之间有严密的协作性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合同 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方为了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一切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应是 法人 ,发包方应当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合同文件;承包方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持有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 承包方不得越级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设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程序 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招标或设计方案竞投来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要遵循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签订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 签订设计合同,除双方协商同意之外,还必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小型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 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应同时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范围、进度与质量、设计阶段的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双方责任; (5)违约责任; (6)其他约定条款。 发包人的责任 是指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期限以及应承担的准备工作和服务项目。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在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 (3)发包人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开展。 (4)发包人应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并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5)发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通知承担有关设计的单位参加。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给付勘察、设计费用。 (7)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方交付定金。 勘察设计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设计费的 20%。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8)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9)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的,发包人应承担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 、设计人责任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 (3)明确合理使用的年限。 (4)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有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与补充。 (5)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 负责。 (6)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工程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1)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 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 (2)发包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发包人还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3)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重做或修改设计时,须经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 ,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 发包人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 (4)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退 ,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 ,结算付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勘察工作的取费标准按照勘察工作的内容确定。 工程设计的取费标准,一般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的繁简程度制定 不同的收费定额,再根据这些定额来计算收取的费用。 勘察、设计旨的数量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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