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或真空表; 5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泡沫液泵的 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 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 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 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 应 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 且 不影响 泡沫液的性能; 3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 用泵; 4 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源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规定,且宜与系统 泡沫 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 ; 5 泡沫液泵应耐受不低于 10min的空载运行; 6 当 泡沫液泵平时 充有泡沫液时,应充满。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 单罐 容量 大于 10000m3 的甲类烃类液体与 单罐 容量 大于 5000m3 的甲类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 内浮顶储罐、 单罐 容量 大于50000m3 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宜选择 计量注入式 比例 混合装置 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 ,不应选择无囊的压力式比例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混合装置。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长期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当采 用计量注入式 比例 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 但其压差不应大于; 2 流量计的进口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 10 倍的管径; 3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4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当采用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10m3; 2 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单罐容积大于 5m3 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 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 3min 的泡沫混合液。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 ~ 时,其出口背压可为 ~ ; 2 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 1m; 3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 0 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 应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当半固定或移动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负压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在 ~ 的范围,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设备的进口压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 35%计算。 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泡沫液储罐不得安装在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当安装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常压泡沫液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 储罐出口设置应保障 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能防止泡沫液沉降物进入系统; 3 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 4 储存蛋白类泡沫液超过 5m3 时,宜设置搅拌装置。 压力泡沫液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应设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检查孔和取样孔。 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 不同种类、不同牌号、不同批次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泡沫产生器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防护的内浮顶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177。 ; 3 泡沫产生器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横式泡沫产生器进口前宜有 5~10 倍混合液管径的直管段; 5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泡沫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 2 倍,且不应大 于 4 倍。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发泡网; 2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圈。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式泡沫产生器; 2 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发泡网; 3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泡沫喷雾喷头的工 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 控制阀门和管道 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 300mm 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可采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湿式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 钢管。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其 报警阀组 、 水流指示器 、 压力开关 、 末端试水装置 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的相关规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般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4 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 7m、直径大于 9m 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其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 240L/min。 表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 m)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 min) ≤ 10 1 10 > 10~ 20 1 20 > 20~ 30 2 20 > 30~ 40 2 30 > 40 3 30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当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 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 当所选设备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 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60m,且设置数量不宜少于 4 个。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宜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 L/min178。 m2) 连续供给时间( 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固定、半固定式系统 蛋白 40 30 氟蛋白、水成膜、 成膜氟蛋白 45 30 移动式系统 蛋白、氟蛋白 60 45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60 45 注 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 80%。 注 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 10%的无铅汽 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6 L/min178。 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0min。 注 3:沸点低于 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 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78。 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0min。 注:沸点低于 45℃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 50℃或粘度大于 40mm2/s 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 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 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3 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 ( L/min178。 m2) 连续供给时间 ( min) 丙酮、丁醇 12 30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 12 25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 据本规范第 条 第 1 款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 m)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 10 1 > 10~ 25 2 > 25~ 30 3 > 30~ 35 4 注:对于直径大于 35m、但小于 50m 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 300m2,应至少增加 1 个泡沫产生器。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 1 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液下喷 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规范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 t p: //made . 2 1 as k . c o m 第 条 第 2 款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 1 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液下喷射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 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 6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 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 45176。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 20 倍。 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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