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社会责任程序文件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过程中发现童工之 拯救 程序 如下: 一、 童工的 定义: 我国 《劳动 法 》 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 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 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 二、运作程序如下: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童工;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由 人事 统一招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招聘, 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把关 , 在招聘工人时仔细 核实 工人的身份证 ,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律不用。 人事 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 与员工本人 是否相符;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1)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 16 周岁的工人(童工)隐瞒其真实年龄,将停止其工作,并在三日内安排该儿童到当地疾病控制 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同时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保局同意后安排专人直接将其送到家中,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如果该童工经检查患疾病,立即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2) 人事 负责调查该儿童家庭收入状况,如该儿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收入,公司给该童工提供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该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至年满 16 周岁为止,必要时, 人事 应汇报公司决策层领导,向该儿童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他们的家庭状况。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 童工 体检表、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处理意见、公司支付其治疗和继续教育费用凭证 的文件 ,应 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 方可 毁弃。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一、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 禁止 强迫劳动 和允许自由 方面的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公司的权利,公司在管理工人的过程中坚决不 允 许强制性劳动的措施; 员工档案只有 使用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所有工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都由工人自己保留。 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抵押品,所有劳动防护用品 、厂牌、工具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 所有员工只要 按照离职规定 通知公司,都可以自由申请 离职。 公司 可通过正当方式与员工沟通,但不得强制员工留厂。 按批准日期离厂且作好移交手续的要于员工离厂当日结算清工资。 如员工有紧急情况需提前离职,公司在调查确认属实后,应给予办理提前离职。 所有工人在上班时间里可自由离开 工作岗位饮水、 使用洗手间和厕所的自由。 所有工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加班。 公司若安排工人加班,要有工人在自愿加班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二、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规定禁止使用 囚工: 人事 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样貌是否相符。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如身份证相片难以辨别是持有人本人,须致电应聘人员所属公安机关查证,并请其配合出具证明。 若查出身份证非其本人的,坚决不予录用。 询问其最近工作履历 ,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等。 到身份证查核网站 (如 )上查核应聘者所持身份证号是否有问题。 公司不得雇用有犯罪记录的应聘 者 , 不得招用囚犯或触犯刑法遭通缉尚未结案者。 若发现公司内有服刑中的囚犯 或逃犯 , 须马上报警。 如难以确定应聘者身份, 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进一步复核证实 ,并 按劳动部门或公安局的意见做出适当的安排 (如即时解雇 )。 三、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反歧视、 骚扰 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凡自愿来本公司工作之员工,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严禁在招聘、薪酬、培训、升职、福利、离职等事务上,因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年龄(指 1618周岁未成 年工)、语言、身体能力、身高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员工有各自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言论与行为等自由权利,不可采取限制或强化规范的手段,违背其本人意愿。 不因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而采取纪律程序,以及因性别而制定雇佣政策、条件和扣减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严禁安排女工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危害生育健康或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不强迫验孕、避孕等作为雇佣条件,或因怀孕而被辞退。 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 人事 , 人事 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安排一些较轻松的工作给怀孕女工。 公司 要为怀孕要生育的妇女保留职位、待遇。 无骚扰无虐待:公司严禁体罚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肉体或精神的骚扰、虐待或折磨。 任何员工如受到不合理待遇,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 人事 、厂长申诉,申诉箱 7天内开箱一次, 10天内回复并有回复记录。 如发现有 骚扰及虐待,则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直至终止合约的处分。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一、为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 女职工 健康。 公司特制定《妇女“三期”保护 程序 》如下: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 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工作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坠落高度基准 5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 的作业)、冷水(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等于或低于 12℃ 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以示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予以调换或减轻劳动量 ;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分钟。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 从 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女职工享有其他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 公司 领导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接受卫生、妇联、工会、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 1 违反本制度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 公司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司特制定《母乳期妇女保护规定》如下: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排哺乳期女工工作,以保证母乳质量。 对于哺乳期女工,避免安排其参 加过度紧张及劳动强度大的作业,不要安排其加班加点,尽量照顾其不参加夜班作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 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80%。 三、未尽事宜 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号 20xx年 4月 28日施行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准。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二、运作程序如下: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 14)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 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 锅炉司炉作业;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1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1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 ,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 心血管系统 A、先天性心脏病; B、克山病; C、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2) 呼吸系统 A、中度过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B、呼吸音明显减弱; C、各类结核病; D、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3) 消化系统 A、各类肝炎; B、肝、脾肿大; C、胃、十二指肠溃疡; D、各种消化道疾病。 4) 沁尿系统 A、急、 慢 性肾炎; B、沁尿系感染。 5) 内分沁系统 A、甲状腺机能亢进; B、中度以上糖尿病。 6) 精神神经系统 A、智力明显低下; B、精神忧郁或狂暴。 7)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A、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 准; B、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C、躯干四分这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8) 其它 A、结核性胸膜炎; B、各类重度关节炎; C、血吸虫病; D、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 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公司应根据未成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 7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安排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明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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