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 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 (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4)其他方法。 评标标准和废标原则(详见招标文件专用部分第十章)。 六 授予合同 23.合同授予标准 26条规定外,采购人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4.履约能力审查 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进行审查。 、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经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审查通过后,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未通过,则拒绝授予合同,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对 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评标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6.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幅度内对 “货物需求一览表 ”中规定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质疑和投诉 ,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 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9.履约保证金 函的承诺。 履约保证金数额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招标人 将取消该项目的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评审次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0.签订合同 ,应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上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逾期不签订合同将按中标人自行放弃中标项目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合同修改协议等,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腐败和欺诈行为 、采购人和投标人在招标采购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 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词汇: a.“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他人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 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投标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其投标被拒绝,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长春市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不允许该投标人在此后的三年内参加长春市政府采购活动。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材料。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 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通用条款 ”系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系指合同专用条款。 “买方 ”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卖方 ”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现场 ”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验收 ”系指买卖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天 ”指日历天数。 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能被买方接受)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吨 (t)或 2吨 (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 “重心 ”和 “起吊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注 “小心轻放 ”、 “此 端朝上 ”、 “请勿倒置 ”、 “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具体在 “合同专用条款 ”中规定。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 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指定地点日期为交货日期。 :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 *高)、货物总价待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 “一切险 ”;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付款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可按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 和仪器的一套中文技术资料,如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 /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如果有的话): (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 /或启动; ( 2)提供货物组装和 /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 护手册; (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 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 5)在卖方厂家和 /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没有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合同专用条款 ”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量保证 、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 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规定外,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个月。 ,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 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买方应在 “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 ,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 ,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如已超过退货期 ,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权威部门评估,以降低后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 “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卖方应按照 “货物需求一览表 ”中招标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计收。 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 一周按 7天计算,不足 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3条、第 14条和第 1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 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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