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痕迹、物品的形成过程和机理。 主要任务是: (一)寻找、发现、搜集电气故障产生火灾的痕迹、物品。 (二)寻找、发现、搜集机械设备故障产生火灾的痕迹、物品。 (三)寻找、发现、搜集引起管道、容器及其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物品。 (四)分析确定自燃物质的特性及自燃条件。 (五)分析确定各种起火物、助燃物的来源。 (六)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六 条 火灾现场勘验一般采用剖面勘验法、逐层勘验法、复原勘验法等方法。 勘验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测试法、水浴法、 X 光透视法,还可根据季节变化采用复原法等。 第二十七条 勘验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火灾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它痕迹、物品。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八条 勘验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移动火灾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 ,并提取有关痕迹、物品。 第三十条 勘验人员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尸体的位置及状态,判断死者的逃生方向。 根据尸体的形态、外表特征等,初步判断死者是火灾前死亡还是火灾中死亡。 第三十一条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第五章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勘验记录。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 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所记录的内容应当相互吻合,并与火灾现场事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记录应客观、全面、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火灾现场或者恢复火灾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同一火灾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当逐次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第三十四条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名称,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记录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二)火灾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资 、燃烧面积、死亡人员位置情况。 (三)火灾现场燃烧程度,各种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 (四)提取的痕迹、物品的位置名称、状态、数量及提取方式。 (五)火灾现场其它情况。 (六)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五条 火灾现场图应根据火灾现场制作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立体图。 根据需要选择火灾现场物品复原图、火灾现场电气线路图、火灾现场人员定位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火灾现场痕迹图等。 火灾现场制图图纸 应当采用 A4型纸,按照相应比例制作,标注方位、图例、制作时间等,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 现场图必须使用总队配发的三维现场再现绘图软件绘制。 第三十六条 绘制火灾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能够完整反映火灾现场的位置、范围。 (二)能够准确反映提取痕迹、物品、尸体等的具体位置。 (三)能够准确标明起火部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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