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评要求应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初 始工厂检查 检查内容 初 始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 :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按照《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受检查方 进 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 种 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 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 品 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一致; 3)认 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 进 行现场见证试验。 样本应从生 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 活 动。 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 认 证 机构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 查 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 得 少于 2 人日数。 认 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 价 ,并做出认证决定。 产品认证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产品在 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 量 保证能力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 “ 初级要求 ” 的有关规 定 ;优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安全 管 理体系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初级要求 ” 和 “ 高级要求 ” 中不加 “*” 的规定;加 “*” 的规定作为企业持续改进的建议,不作为产 品 认证要求。 对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认证等级,并 颁 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对于工 厂 检查、产品检验和感官品评未达到申请人申请认证级别时,由认证机构与 申 请人协商降等级处理;如申请人不同意降等级,按该不合格处理。 申 请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证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向 认 证机构申诉。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 处 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 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投诉。 获 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时间间 隔 不能超过 12个月。 若发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