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士烟草公司华美卷烟公司商标许可证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5. 0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 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 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 5. 0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 5. 0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 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 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 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 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生产过程,取得上述有关的样品。 5. 05 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止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 此后,在未取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 5. 06 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 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5. 07 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 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买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 4. 01 与 5. 0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若该等组成材料符合 5. 02 条并达到确 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 由 许证方供应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他人。 5. 08 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生产许证牌号卷烟。 所有工作均应有最高质量并且符合最好的制造和贸易惯例。 5. 09 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 第六条商标和技术资料 6. 01(a) 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发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良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 6. 0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 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 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 提供。 6. 01(b) 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发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 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 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发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 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 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许可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发 展的权利。 按对等原则,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发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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