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 )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 ,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 )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 )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 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 ,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 ,应在空缺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 ,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 面形式给以回应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 (一 ) 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 ) 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 ) 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 ,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 ) 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 ,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规定-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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