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 改造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的以外,全额用于自治旗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工业排水应当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 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当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第二十条 在巴彦托海镇、大雁矿区和伊敏河镇实行集中或者联片供热,民用炉灶逐步实现燃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燃料,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