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实战手册第5章(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 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 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 )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 )许可使用期限;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15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 (四 )许可使用商标 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 )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 地的条款。 第七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 )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第十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 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一 )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二 )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 )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16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 (四 )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五 )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六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 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 )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八 )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 )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十 )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 2 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三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 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 )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 (二 )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 (三 )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 )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的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 )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二 )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四 )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任何单位的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 第十八条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17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 交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具体存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 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局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 事项〉〉同时废止。 本章内容 8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 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商标标识: 二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18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质 量。 具 体 措 施 为 :。 四 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 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 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九 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纠纷解决 方式: 十二 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 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本章内容 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1996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56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19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 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 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 )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 (四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 )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 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在非类似商品上 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 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20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 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下,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一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从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下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 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内容 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此資料來自 , 大量管理資料下載 521 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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