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检查处理程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 “检查报告 ”。 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 20xx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 页 共 5 页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 ( 2)认定的违法事实; (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 4)作出的处罚决定; (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 2500 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 20xx 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 “检查报告书 ”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 “送达回证 ”。 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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