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相关 5 配套制度,因此轴研科技在公司在股改中 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之后,于 20xx 年 9 月24 日公告取消,并称在股改完成之后再根据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再推出,多家公司也采取了相似的举措,也有不少公司在股权改革方案中直接称“在股改完成之后,择机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可以预计,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将全面铺开。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完成或正进行中的股改公司,其股权激励方案与《办法》中的规定有较明显的区别,核心区别在于股份来源。 股改公司之股权激励,大部分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即“股改完成之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一部分股份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出售给 激励对象”,这是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由于不涉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调整,操作方便也易于施行,特别是对某些股东结构简单、持股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创造价值,不能只由少数股东来“买单”,过渡到《办法》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将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铺开之后的必然趋势。 但是,目前的案例对下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分析现有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特征: ( 1)限制性股票成为股票期权重要补充 目前除万科、金发科技、格力电器等少数几家公司成功 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外,长江精工等多家公司也已通过股权激励草案,从最近的方案特点来看,股票期权仍是最主要的激励模式,但同时限制性股票也有多家公司采用,如万科、永新股份、农产品等公司(从境外公司实施长期激励的模式选择上看,限制性股票从无至有,也已发展成为主要的激励模式之一)。 ( 2) 股票来源面临着重新规范 《办法》中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有三,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股份、法律与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中,最近公布的股权激励草案,大多采用了定向增发新股的模式。 但早期的股权激励模式,其股份来源主要是非 流通股股东(其性质应属《办法》规定的第三类来源,但目前国资部门暂时未出台相关办法,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大股东的情况已比较少见)。 表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来源统计(截止 20xx 年 6 月 16 日) 股份来源 家数 第二大股东、定向增发 1 第三大股东 2 第一大股东 25 定向增发 8 定向增发与回购 1 其他 :第一大股东之外所有非流通股股东 2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 8 所有自然人股东 1 总计 48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股份来源于原非流通股股东是大股东给予的补充对价,或 6 者让利,也我们估计与 操作简便有关。 虽然与《办法》不尽一致,但如果股改之后大股东仍采用此种模式来激励管理层,我们不能排除其合理与合法性(只要非流通股东单方面同意)。 ( 3) 定价方式种类繁多 按《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办法》确立的行权价格确定机制,是与市价为基准,与净资产无直接关系。 但是在《办法》出台之前,不少公司采用与净资产挂钩来确定行权价,对市净率较高的公司,按净资产 来确定行权价对激励对象更加优惠;另外,采用固定行权价格的公司所占比例也比较高。 由于不少方案的定价方式与市价的结合不够,可能存在按《办法》规定进行调整,除非其价格本身不低于市价。 ( 4)预交风险抵押金是获得部分公司激励股权的前提 按农产品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管理层要取得股权,必须达到既定的业务目标,同时还须分三年支付每股 元的风险保证金;相似的情况出现在 G 特力,该公司规定,“管理层每年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 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则交纳的风 险责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 另外,深深房、 G 特发、深纺织、广聚能源等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们认为,预交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增强投资者、国资信心的一种措施,但也应视管理层的实际支付能力。 ( 5) 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否决定于业绩是否达标 《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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