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中国城市本土零售企业品牌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WTO的总原则制定 与修改投资领域的法律 、 法规外 , 还应在国内市场 体系的立法过程中 , 对 商业网点 布局规划法、市场 结构 法、市场建设资格的认定程序、市场定点 ① 根据联商网会员资料《零售》月刊 20xx 年第 8 期美国零售百强企业资料计算 ② 中国经济信息网 ,20xx 中国零售行业年度报告 , ③ AC 尼尔森 ,20xx 中国购物者趋势调查 ,联商网 ④ 黄晔,中外零售企业竞争力比较,市场报, 20xx 年 1 月 4 日,第 17 版 ⑤ CTR 抽的样本企业 :北京内资企业 7 家、外资企业 4 家 ,上海内资企业 6 家、外资企业 4 家。 7 与面积 同 环境关系的要求、 特许经营法、商业储备法、价格干预法、反垄断法、老字号保护条例 等具体 的 法律 、 法规项目 ,尽快做出合理、全方位的论证与 立法 安排 、执法改革。 力争与国际通行的竞争政策法规接轨。 尤其要严厉打击国内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注意保护内资零售企业的商标,不被恶意收购和抢注。 整合评审机构。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名牌评审机构及其评审对象主要由这么几块组成:挂靠国家、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有的省市叫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名牌产品的评审;中国商业联合会下属的中国商业名牌管理委员会及一些省市商业联合会下属的省市商业名牌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中国商业名牌及各省市商业名牌的评审;中国商业联合会下属的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报及各省旅游局组 织知名旅游品牌评选;农业部及省市农业委员会、农业厅负责农产品名牌评审,等等。 这种各自为政、各管一段的评审活动,既使名牌评审失去了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又浪费了人财物力,扰乱了市场秩序;既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全面监测中国本土品牌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也不利于中国本土品牌(含零售品牌)竞争力的提升。 建议中国及各省市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或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及各省市名牌评审委员会,把各行业的名牌评审机构及职能整合到名牌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产品名牌评审专业委员会、农产品名牌评审专业委员会、服务名牌评审专业委员 会、雇主名牌评审专业委员会四个专业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行业性质设若干评审小组,例如服务名牌评审专业委员会可下设商旅名牌、文卫名牌、交通通信名牌、建筑装饰名牌等评审小组。 实行专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二审、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统一发布的机制。 这样,既有利于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对名牌的奖励、扶持政策,有利于各领域的名牌能享受到同等的优惠,又有利于维护名牌评审的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 优化市场结构。 市场是品牌成长的土壤。 总体而言,我国市场存在着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未形成。 从 东、中、西部来看,中西部及内陆地区市场发育缓慢;从城乡来看,农村市场发育严重滞后;从客体来看,要素市场发展滞后;从全线来看,网上市场发展刚刚起步;从竞争性来看,有的基本上接近完全竞争市场,有的基本上接近完全垄断市场。 总而言之,目前的国内市场结构对零售企业品牌的形成与发展构成很大的阻碍,优化市场结构成为当务之急。 从近期来看,重点是要继续破除诸侯割据、地方本位思想,强化市场整体意识;提高粮食、棉花、石油等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在金融、通信、城市公共设施等行业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从中长期来看,要 通过大力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来着力培育农村市场;要通过进一步加大西部开发的力度、促进中部崛起,以加快中西部及内陆地区市场的发育;要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促进要素市场发展;要通过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外交的、法律的手段,形成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引导不完全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终形成。 完善激励机制。 零售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显示器,是制造业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 支持零售业创品牌、提高品牌竞争力,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支持制造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经济安全系数。 况且,支持 本国品牌发展也是国际惯例。 在本土零售企业品牌竞争力弱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推动、引导本土零售企业提高品牌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 从近期来看,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尽快进行零售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 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务负担是 15%,实际税务负担是 11%。 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务负担是 33%,实际税务负担为 23%左右。 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务负担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 ,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明显歧视,导致内资零售企业品牌竞争力下降。 其次,制定、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时,优先考虑到本土著 名零售企业采购商品。 再次,各级政府每年可对列入当地重点扶持的零售企业品牌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国债。 从中长期来看,建议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零售企业品牌风险基金,用于品牌的开发、扩张。 税务部门对跨区域扩张特别是跨国扩张的本土著名零售企业,可给予所得税减免或退 8 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 20xx年 8月 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在安排各种专项基金、发行股票和债券、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信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本土零售企业品牌做强做大。 实施 人才强商战略。 品牌是人牌,品牌竞争说到底是人的竞争。 一方面,外资零售企业品牌大举进入中国零售市场,并不断加快扩张的步伐;另一方面,本土零售企业也在快速发展,原有零售企业追求做强做大,新的零售企业也在不断产生。 两者需要大量具备较高素质的人才,而学科的整合,内贸主管部门的衰落,导致高校培养的零售业专门人才十分有限,零售企业内部自己培养人才有个过程,这些使零售业人才缺口相当大。 面对这一趋势,商务部于 20xx 年 8 月提出实施“人才强商”战略,着眼于流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经理人才的总体需求,以建设适应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 合作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抓住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营造知人善任、广纳群贤的良好氛围,为流通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基础。 建议商务部与教育部协商,有计划地在现有普通高校和高、中等职业院校增设零售业发展紧缺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增加紧缺专业招生规模。 鼓励中介组织开展岗位职业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零售业从业人员素质。 引导有条件的零售企业自己开办培训中心、培训学院,或与大专院校联 合办学,多渠道培训人才。 也可以由政府部门出资,分期分批在重点扶持的品牌零售企业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外一流商科院校集中封闭训练。 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流通业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以提高零售业的宏观管理水平。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品牌文明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从企业来说,信用是品牌的灵魂。 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普遍缺失,严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文化、守信意识、信用道德观念,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很低,政府与零售企业之间、零售企业与消费者之 间、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零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存在,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隐瞒、欺诈、上当受骗屡见不鲜,流通秩序混乱,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流通效率。 尽管近年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系列措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上述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适应不了零售业全面开放的要求,适应不了品牌文明竞争的要求。 当前要继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入手,加快发展和健全信用组织、制度; 大力加强信用道德建设和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氛围 ;建立和完善有 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尽快建立一套有用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诚信兴商”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形成有利于本土零售企业品牌竞争力培育与提升的协调服务体系。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关卡作用。 品牌竞争总是在一定的行业内展开,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桥梁,因而它对零售企业品牌竞争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 1)制定行业政策。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零售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国家总的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和实施零售行业规范品牌市场竞争的政策,以保证和促进零售企业品牌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 如《零售行业进入退出的政策规定》。 ( 2)制定行业规范。 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条例、行为规范,约束零售行业竞争行为。 如,《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零售业服务规范》等。 ( 3)主动影响与零售业发展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修改。 如《大店法》、《超级市场执业准则》、《长假交易法》等。 ( 4)为企业服务。 主要是通过加强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中国零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和支持;开展行业培训;积 极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定期开展对内外资零售企业的信用评估,等等。 中介组织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商品生产 9 者与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那些从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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