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不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涂改,以确保其原始性、可追溯性和证明作用。 如系笔误或经证实原有记录不准确,可在原始记录上采用“划改” 形式进行更改,但应保留原有记录的可识别性,更改人应在改动处签名作实。 凡涂、贴、刮方式改动的记录一律作废。 记录编制规定 记录原则上采用表格方式(特殊情况除外),记录必须有规定的编号,以便于控制。 程序文件 编号: QM/ 记录控制程序 版号及修改号: A/0 第 2 页 共 2 页 记录编制部门在编制表格后,由文控中心统一编号归档后发放。 记录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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