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cjj58-20xx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含有的有害物质 ④ 每月不少于一次 注:表中①②③ ④⑤ 详见本条条文说明 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表 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项目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依次为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5750)、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 尚无标准方法的,可采用其它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 8 在线监测 城镇供水厂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浑浊度、余氯、 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它水质在线仪表。 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 在线仪表数据不能传递到控制 中心的水厂,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 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 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 城镇供水厂在选用 各类 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 时,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 执行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及验收制度。 城镇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在首次使用前应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9)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每批 净水原材料 在 新进厂和久存后投入 使用前 必须 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 抽 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原材料种类 原材料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混凝剂、絮凝剂 聚合氯化铝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盐基度、 密度、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pH、氨态氮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六价铬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15892 硫酸铝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 pH 值、不溶物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硫酸铝》HG2227 硫酸铝钾 硫酸铝钾含量、重金属(以 Pb计)含量、铁含量、砷含量、水不溶物含量、水分 《 工 业 硫 酸 铝 钾 》HG/T2565 氯化铁 氯化铁的质量分数、氯化亚铁的质量分数、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 HCl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氯化铁》GB4482 9 硫酸亚铁 硫酸亚铁的质量分数、二氧化钛的质量分数、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 H2SO4 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硫酸亚铁》GB10531 聚合硫酸铁 密度、全铁的质量分数、还原性物质(以 Fe2+计)的质量分数、盐基度、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pH、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 量分数 《水处理剂聚合硫酸铁》GB14591 聚 丙 烯 酰 胺( PAM) 外观、固含量、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溶解时间、筛余物 《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17514 氧化剂、 消毒剂 高锰酸钾 高锰酸钾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流动性、粒度 《 工 业 高 锰 酸 钾 》GB/T1608 二氧化氯 二氧化氯( ClO2)的质量分数、密度、 pH 值、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 《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 漂白粉 有效氯、水分、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热稳定系数 《漂白粉》 HG/T2496 过滤 (吸附)材料 无烟煤滤料、石英砂滤料、高密度矿石滤料、砾石承托料、高密度矿石承托料 破碎率、磨损率、密度、含泥量、密度小于 2g/cm3 的轻物质含量(石英砂滤料)、灼烧减量(石英砂滤料)、盐酸可溶率、筛分、明显扁平、细长颗粒含量(承托料)、密度大于 质含量(无烟煤滤料)、含硅物质 (石英砂滤料 ) 《水处理用滤料》 CJ/T43 木质活性碳 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力、强度、表观密度、粒度、水分、 pH值、灰分 《木质净水用活性碳》GB/ 煤质颗粒活性炭 外观、孔容积、比表 面积、漂浮率、 pH值、苯酚吸附值、水分、强度、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值、灰分、装填密度、粒度 《净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 质量控制 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 对水质可实行运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 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 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 中心化验室每年至少 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10 不断提高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 实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凡承担城镇 供水 厂 水质检 验工作、报告数据的人员, 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水质安全保障 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水厂应按预案尽快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当发生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时,检验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检验仪器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立即利用快速检验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检验结果。 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水质有关情况。 在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城镇供水厂必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并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当我国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使用国内外其它先进的分析方 法。 城镇供水厂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之前,必须制定水质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城镇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11 3 制水生产工艺 一般规定 供水厂应 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己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作为组织水厂制水生产的依据。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 各地自来水厂还应服从城市规划对供水压力的要求。 根据制水生产工艺要求,投入运行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工艺系统运行整体上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要求。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 2 章的规定。 根据工序质量检测点的需要,可对浊度、余氯、氨氮、 pH 值、碱度等主要水质项目,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2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 3 进厂原水和出厂水流量必须计量。 流量计检测率达 95%以上。 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 流量 计应按其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制水工艺系统优先选择计量泵便于进行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以保证水处理效果。 5 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 进、送水泵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应依据当地计量部门量值传递的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检测,以保证计量的准确。 6 必须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制定和实施点检制度,并对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净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并 能满足制水生产工艺的要求。 特殊情况超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 质量控制 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预处理技术应根据水源、水质、水温变化,依据设计要求, 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运行水位,冲洗周期、气水比、生化水力负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艺参数。 2 粉状活性炭技术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要求,严格控制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 加点: 应考虑粉末活性炭与其它药剂相互抵消和协同作用的影响,合理确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位置。 由于粉末活性炭对氯等氧化剂的吸附有极强的优先选择性,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投加点的设置还应保证足够的吸附时间。 12 2) 投加方式:必须有防粉尘爆炸措施。 干式投加时,以粉末活性炭在水中快速均匀分散开,减少结团, 提高粉末利用率为原则。 湿式投加一般要有专用设备,先配成浆状,搅拌均匀后再投加。 3) 投加量:根据原水水质进行搅拌试验做出的等温曲线为依据,合理确定投加量。 3 预氧化技术包 括预氯化、高锰酸盐预氧化和预臭氧化。 其投加量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量、投加方式和投加点。 同时要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对于副产物有超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 高锰酸盐预氧化时,应根据原水特点和出水要求适量投加,避免过量投加造成出水色度、锰指标的超标。 2) 前臭氧量不宜过大,应结合当地原水水质通过试验确定投加量。 4 高浊度水预沉淀,当原水浊度较高时, 预沉淀应使浊度降到常规工艺可接受的标准。 5 结合水源 PH 值和生产混凝剂种类或去除目标污染物时,通过实验调整水源 PH值,使混凝剂药 效或目标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最佳值。 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 1 ) 净水药剂的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 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2 ) 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应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3 ) 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调整适宜的投加点。 混凝剂应加在混合的最佳处,有机高分子净水剂一般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 .2 混合工序质量控制 1) 混合强度应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水中。 2) 利用进水泵进行混合的工艺,药剂投加点不得设在水泵的吸水管路上,防止因带入气体而影响水泵及其后序的工作质量。 .3 絮凝工序质量控制 1)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设施、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2)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采用对加药混合的水样做烧杯实验和对絮凝池出口形成的絮体通过观察其形态和与水体的分离度来判断絮凝效果,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 3)应定期排除絮 凝池的积泥。 4 沉淀、澄清、气浮工序质量控制 1) 应严格控制其运行水位。 对于沉淀池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连续排泥时间和排泥周期。 对于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排泥和排泥时间。 对于气浮池应根据浮渣厚度和出水水质确定清渣时间和周期。 3)应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区积泥。 4)严格控制沉淀、澄清出水水质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5 过滤工序质量控制 1) 应按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2)严格控制滤后水质,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一般滤后水浊度应 优于出厂水浊度标准。 3)应定期对滤池滤床、承托层进行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 如:滤料层厚度、承托层平整度、滤床冲洗膨胀率、滤料级配、滤料含泥量等。 并对测定参数进行分析,对测定的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对滤池进行维修以保证滤池的运行效果。 13 4)滤池冲洗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水浊度。 6。行业标准cjj58-20xx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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