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1.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2. 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3. 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储存。 14. 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 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其它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6. 应建立发醇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17. 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 18. 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 理规定进行观察。 五、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原材料具有生物活性,其组成成分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对起始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到生物学过程和生物材料的加工处理,这些生物学过程有其固有易变性。 生物制品系在生产全过程中采用无菌控制,而又不能在最终容器中灭菌的生物活性制剂 ,有些制品的某些生产环节还有特定要求;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多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生物分析技术,其检测结果的变异性远远大于物理、化学的测定,制品的某些质量问题在成品检定中不能反映,需要对生产的过程加以限定。 对生物活性的效价或效力检定须采用同质性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比较试验,才能取得检测结果。 目前,我国人用生物制品管理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类疫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和休外免疫诊断制品,毒素、抗原、重组 DNA 产品、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 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 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1.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 全防护培训。 2.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 1) 100 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 剂、灭活剂等; ( 2) 10,000 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 抗体分装; ( 3) 100,000 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清洗等;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 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 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4. 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 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用。 7. 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 炭疽杆菌、肉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 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 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9. 生物制品的生产注意应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10. 聚合酶反应试剂( 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1.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必须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12. 生产有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3.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4.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 DNA 产品。 15.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 DNA 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 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6.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中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 17.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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