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 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或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质监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工程 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质监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第四章 质量监督程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申请开工。 第十五条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资质证明 材料; (五)质监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站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申请材料先报市质监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要求后报省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确定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出《质量监督通知 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 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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