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控制程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测后,应在 15天内将监测结果通知监测点所在 部门 ,所属 部门 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监测牌上。 监测点所在 部门 应建立职业卫生监测档案,将监测结果存档。 问题的处理 监测点超标时,安全处以《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联络单》形式,通知所属部门,问题所 在部门要认真查找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整改后,书面报告安全处。 再监测 安全处接问题所在单位的书面报告后,通知科技质量处中心化验室对原存在问题的 监测点再次进行监测,并按照 进行监测结果的传递,直到符合国标要求。 职业卫生监测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按照《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控制程序》执行。 职业健康体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需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周期及体检项目 ,严格按照卫生部第 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a) 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上岗前,由人力资源处联系安全处、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卫生所组织安排职工进行体检,未进 行上岗前的体检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 人力资源处要根据新招聘及掉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物业公司卫生所鉴定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 不得使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b)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 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全处安排其观察、治疗、 诊断。 人力资源处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审的处理意见确定是否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 c) 对于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人力资源处应及时联系安全、物业公司卫生所,安排 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d) 对于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物业公司卫生所应及时组织进行健 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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