γ射线探伤装置辐射安全要求(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换放射源时,放射源编码卡应随之更换,确保与容器内的放射源一一对应。 (八)自动式探伤装置的保护装置 自动式探伤装置应具有故障保护装置。 探伤装置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关闭屏蔽闸或自动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内,避免人员受到过量照射。 3. 使用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一)至少有 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 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 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 10年,禁止使用超过 10年的探伤装置。 (六)明确 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 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 24小时现场值班。 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帐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 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 核实时应有 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 八)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 3个月对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九)探伤作业时,至少有 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十一)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十二)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十三)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十四)探伤装置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先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异地使用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γ射线探伤装置辐射安全要求(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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