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汽车产业政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品份额除外),但是,此种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 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 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中国加入 WTO汽车部分谈判结果 12 ( b) 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 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贸易权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此类权利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给予。 他进一步确认,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通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 中国代表强调,拥有贸易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 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TBT和 SPS有关的要求,但确认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金和以往经验有关的要求。 分销服务 服务贸易部分承诺时间表 ( 1) 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 加入后 1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分销业务(含汽车)。 加入后 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取消所有数量限制(含汽车)。 加入后 3年内,(对汽车)没有限制。 加入后 5年内,(对汽车)没有限制。 中国加入 WTO汽车部分谈判结果 13 ( 2)零售服务 加入时,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 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 8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设立中外合营零售企业。 在北京和上海,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超过各 4家,在其他地区,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允许超过各 2家。 允许北京合营零售企业中的 2家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分店。 (开放对象含汽车)外方股比为 49%。 加入后 1年内,(对汽车)无限制。 加入后 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和宁波。 加入后 3年内,超过 30家分店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如销售汽车则 不允许外资控股。 但只要连锁店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国连锁店经营者可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加入后 5年内取消超过 30家分店的汽车零售连锁店的外资股比限制。 ( 3)特许经营 加入时,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加入后 3年内,没有限制。 中国加入 WTO汽车部分谈判结果 14 ( 4)其他 加入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包括部门或分部门或市场准入栏中列出的产品,并提供附件 2中定义的相关服务。 加入时,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分销的产品提供附件 2中定义的全面的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 5) WTO分销服务的定义与构成(附件 2) 分销服务主要由四个部门构成: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特许经营 . 这些分部门提供的主要服务可以归纳为商品的转售,以及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批发商提供的促销服务;及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 分销服务一般列在 CPC66 63和 8929项下。 分销服务的定义 l 佣金代理服务:佣金代理服务是指货物 /商品的代理商、经纪人、拍卖者或批发商在费用或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销售以及提供的相关附属服务。 l 批发:批发是指将货物 /商品销售给包括直销员在内的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其它的专业用户或其他的批发商,并提供相关附属服务。 中国加入 WTO汽车部分谈判结果 15 l 零售:零售是指从固定地点 (如商店、小货摊等 ),或无固定地点,销售个人或家庭消费用的货物 /商品并提供相关附属服务。 l 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指出售一种产品的使用、商号或特定的商业方式体系,以换取使用费。 产品和商号的特许经营涉及转让商号以换取使用费,还可能包括该商号产品的独家销售义务。 商业方式涉及转让整个商业经营之道以换取使用费,可包括商号、商务计划和培训材料以及相关附属服务 租赁服务(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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