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公司指定专营店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章 指定专营店的服务规范 (详见《台州移动指定专营店服务规范》) 第五章 指定专营店的准入条件 第十条 硬件要求: ( 1)、门面二间以上(或底层可利用面积达到 60平方米以上); ( 2)、三年内房屋规划没有问题(无拆迁,马路拓宽等); ( 3)、符合台州市社会营销渠道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合作方的资信及经营情况: ( 1)、 资产状况良好,无不良负债情况。 ( 2)、经营及服务能力,要求有过移动业务的经营经验,并且业绩良 好。 . ( 3)、 忠诚度:若在申请开办指定专营店的同时,经营或销售其他网络运营商的产品,限期 1 个月内整改停办。 否则,不予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 遵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参照审批流程表)申请开办,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指定专营店开张后的前二个月为考察期,须接受公司的考察,考察期内,按正常运营期的指定专营店的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分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市公司二个月内抽查二次,一旦发现有不合格之处,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服务质量评分未达到第 4 页 共 5页 80 分),则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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