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洋湾畔电视广告投放计划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罪构成基本行为的结果,但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⑶ 对结果加重犯,只按 基本犯罪构成 定一罪 ,但相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对结果加重犯,应在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典型:故意伤害 /致死罪 ㈤ 转化犯。 ⑴ 转化犯是指刑法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 ⑵ 转化犯具有以下特征: a. 转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条件; b. 转化是由轻罪转化为重罪。 ⑶ 对转化犯,应当按照转化成立的犯罪只定 一个 罪名,并按照转化成的犯罪的法定刑予以处罚。 94.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 情况: ㈠ 结合犯。 ⑴ 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⑵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a.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刑法上独立的犯罪; b. 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犯罪; c. 结合必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 ⑶ 对结合犯,应按结合后的犯罪定罪量刑。 新修订的《刑法》无典型的结合犯。 典型:非法拘禁 + 敲诈勒索 = 绑架勒索罪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37 页 ㈡ 连续犯。 ⑴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 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⑵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 a.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犯罪行为; b. 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c. 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 d.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⑶ 对连续犯,应按 一罪从重处罚 的原则量刑;危害严重的,按照该罪名中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㈢ 牵连犯。 ⑴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⑵ 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 a.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都各自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b.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基本的犯罪故意,追求一个基本的犯罪目的; c. 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d. 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 ⑶ 对牵连犯大都主张按 从一重罪处断 的原则处理,但是刑法明确规定须 数罪并罚 的除外。 典型: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㈣ 吸收犯。 ⑴ 吸收犯是指一 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处理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⑵ 吸收犯的表现形式: ※ a.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b.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c.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⑶ 对吸收犯,只按照 所吸收的一个犯罪 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95.刑罚在现实生活中的目的只有一个 预防犯罪。 96.预防犯罪根据预防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分为 特殊预防 和 一般预防。 ⑴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 犯罪分子本人 重新犯罪; ⑵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 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走上犯罪道路。 主要包括: a. 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经 历,有犯罪危险的人,即危险份子。 b. 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犯罪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分子诱惑或者容易被犯罪分子拉拢的人。 c. 刑事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人。 97.刑罚的功能: ⑴ 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感化、教育。 ⑵ 对不稳分子:威慑(立法威慑、司法威慑) ⑶ 对被害人:安抚功能。 ⑷ 对其他守法者:教育、鼓励、保障。 98.以刑罚所剥夺的犯罪分子的权利的性质为标准,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99.根据我国刑法第 32条的规定,刑罚分为 主刑 和 附加刑 两大类。 100.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相对于附加刑而言,主刑可称为 基本刑。 101.主刑的特点: ⑴ 只能 独立适用 ,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⑵ 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 适用一个主刑 ,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 102.刑罚第 33条规定,主刑包括: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和 死刑 五种。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0 页 共 37 页 103.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 以上 2年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年。 管制的期限从 判决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 折抵刑期 2日。 由 公安机关 执行。 104.被判处 管制 1缓刑和假释 1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X ⑴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⑵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⑶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⑷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⑸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105.拘役适用的对象主要是 罪行较轻 ,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106.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 以上 6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能超过 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 折抵刑期 1 日。 由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107.有期徒刑既可以适用于 罪行较轻 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 罪行较重 的犯罪分子。 108.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 50条、第 69 条规定外,为 6个月 以上 15年 以下。 109.刑法第 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2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 以上 20年 以下有期徒刑。 110.刑法第 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 有期徒刑可能超过 15年,但最高不得超过 20年。 111.司法解释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服刑 2年以后,一般可减为 18年 以上 20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 13年 以上 18年 以下有期徒刑。 112.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监狱 或者 其他执行场所 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113.所谓“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主要是指两种情况: ⑴ 监狱法第 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 看守所 代为执行。 ⑵ 监狱法第 7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 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刑罚。 114.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 罪行严重 ,不够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115.我国对适用死刑的严格限制性规定: ㈠ 从适用对象上严格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 即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㈡ 从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 刑法规定,有两种人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第一种人是 犯罪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第二种人是 审判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㈢ 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 ”简称 死缓制度。 这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罚制度。 M ㈣ 从诉讼程序上严格限制。 ⑴ 核准程序的限制。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规定,是限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的重要保证。 ⑵ 执行程序的限制。 死刑执行程序中的重要规定,目的仍在于防止错杀和体现人道主义。 ⑶ 辩护制度的保证。 通过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确保死刑案件的慎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1 页 共 37 页 重裁判。 116.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交付 监狱 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中对其进行考察,并根据其表现,分别作出下列三种不同的处理: ⑴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 2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 ; ⑵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2年期满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 有期徒刑 ; ⑶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死刑。 117.司法解释规定,对死刑缓期 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2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 2年)。 117.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称为 从刑。 117.刑罚第 34条规定,附加刑包括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三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 35条还规定了 驱逐出境 ,这也是一种附加刑。 118.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罚金的方式: ⑴ 独立适用。 一是将罚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单独适用;二是将罚金与自由刑并列,选择适用。 ⑵ 附加适用。 即将罚金与自由刑合并适用。 ⑶ 择一适用。 即既可 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119.我国刑法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采用 无限额罚金制 与 有限额罚金制 并用的方式。 ⑴ 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在总则中,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没有上限下限。 ⑵ 有限额罚金制规定在分则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 比例限制 ;二是 定额限制。 120.罚金的具体执行方法有五种: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121.剥夺政治权利属于 资格刑 (又称名誉刑)。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⑴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 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⑶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⑷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22.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 附加适用 ,又可以 独立适用。 123.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分为两种情况: ⑴ 应当附加适用。 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⑵ 可以附加使用。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12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根据我国《刑法》 分则 条文的规定。 12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起算分五种情 况: ⑴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 1年 以上 5年 以下。 ⑵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 相等 ,同时执行。 ⑶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也是 1年 以上 5年 以下,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其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⑷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⑸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 3 年 以上 10年 以下,其期限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 之日起计算。 126.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没收财产的方式: ⑴ 并处没收财产。 即“必并制”,指必须并处没收财产,没有选择的余地。 ⑵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得并制”,指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是否并处酌情裁量。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37 页 ⑶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选科制”,指同一条文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供选择适用。 127.没收财产只能是犯罪分子 个人所有 的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 所有 或 应有 的财产。 128.如果没收全部财产, 应当 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 129. 对 于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 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30.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 处理措施。 131.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 适用对象是 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情况: ⑴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⑵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132.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 适用机关:一是 人民法院 直接适用;二是人民法院建议 有关主管部门 作出。 133.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 ⑴ 赔偿经济损失; ⑵ 训诫; ⑶ 具结悔过; ⑷ 赔礼道歉; ⑸ 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失); ⑹ 行政处罚; ⑺ 行政处分 134.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 犯罪事实 为根据,以 刑法规定 为准绳。 135.按照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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