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立法与管制政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统业务市场促使经营者急于改变现有的管制框架,打破业务领域和国界的限制。 为了适应电 信市场的变化,同时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本国企业进军国际电信市场创造法律和政策条件,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第二次电信改革的浪潮。 这次电信改革是以进一步放松电信进入管制为核心,旨在全面推进竞争,创造全球统一大市场。 1996 年 2 月美国推出新的《电信法》,率先开始了放松管制的电信改革。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立法与管制政策的关系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规制电信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电信立法;另一部分是电信管理机构的管制政策。 通常立法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而管制政策则应具有较 好灵活性。 由于电信市场随时处在变化之中(特别是当前电信技术日新月异的时期),电信立法不可能制定得很具体,而只能是原则性的,往往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留给电信管理机构,如美国 1934年《通信法》,这就要求电信管理机构能够针对电信市场的变化随时制定相应的有效的电信管制政策。 因此,一个公正、高效的监管机构往往能够根据本国的国情,较好地应对电信市场的发展变化,并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这方面,英国根据 1984 年《电信法》设立的独立电信管制机构 OFTEL 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OFTEL 以“保证消费者利益前提 下实施最少量的管制”为方针,采取以鼓励发挥企业自身能动性为主、出现问题事后补救的最低限度管制。 同时, OFTEL 每年公开当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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