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读本(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 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或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第二节 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 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按企业制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通知单位负责(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到岗。 3.组织专门队伍抢救受伤人员,通知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 4.调集车辆、 通讯工具、抢救器材。 5.组织人员成立抢救救灾专业队。 6.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 7.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 8.采取妥善的措施,保护好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的记录,其他声像记录资料等。 四、事故的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现场保护不好,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极为不利。 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失职失 责未保护好现场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保护好现场,主要 应做到: 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3.消防、救火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 、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5.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第三节 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的类别不同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方式不同,负责部门也不同。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调查完成后,将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 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事故调查以及为了认定事故原因所进行的检测、试验等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处理执行的依据,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调查组内取得一致同意,不遗留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书正本一份,存入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永久性档案,副本 若干份,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节 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实施处理 一、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和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二)对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 经济赔偿项目 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 (四)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 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事故性质的确定及其事故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复杂。 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 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使用单位或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不追究生产、使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使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或者是由于对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对有关 责任人予以追究。 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即查明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称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 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这里的“人员”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也包括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 “他人”则是指生产、使用单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肃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特种设 备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这就意味着任何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节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在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受到的处罚。 《刑法》第 134 条规定:“工厂 、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 《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读本(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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