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 以厅党委名义拟制的文件,由厅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以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厅长签发;属于副厅长分管的工作,由分管副厅长签发:对交叉性、综合性的工作,由各相关的分管副厅长共同签发,必要时,提交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上行文一律由厅长(党委书记)或厅长(党委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党委成员)签发。 各种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办公室核阅后,由主持会议的厅 领导签发。 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 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各自的意见和姓名。 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该文件的成文日期。 (二)行文规则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求短小精悍。 行文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进行。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 请示 ” 应当一文一事;一般抄送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有其他机关知晓的,应当用抄送方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情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 “ 请示 ” 、 “ 意见 ” 和 “ 报告 ”。 省厅一般只受理各市(地级)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以及省公证处、省属律师事务所等厅直属单位的请示。 同一事项,涉及本厅以外的其他机关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后,联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合向下行文;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在下文过程中必须协调一致。 重要的行文,同时抄送有关直接上级机关。 厅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行文外,其它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厅政治部正式文件,仅限于对机关系统内部发文时使用。 机关内设机构工作上的联系和事务性的通知,确需行文的,可以采用便函形式 ,使用专门的本厅便函用纸,为便于管理,可在武文线右下方标识处室代字。 处室代字必须与厅机关代字明显区别。 (三)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对收到的公文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收文办理和以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发文办理。 送本厅的公文,统一由厅办公室收发室签收。 对不需办理答复,仅需有关处室阅知的文件,由收发室直接分发;机要 件由机要室拆封处理。 需要办理的来文,厅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登记后,交厅办公室主任。 对有办理时限的事项,办公室秘书科应登记记录办理截止日期,及时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厅办公室主任在公文处理中,对不符合行文规定或不应由本厅处理的文件,注明不予处理的原因,退还来文单位;对需要厅领导审阅批示的文件,提出拟办意见,呈厅领导阅示,再根据厅领导批示,交有关处室办理;需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直接办理;需由有关处(室)直接办理的,转交有关处(室)办理,同时告知来文 机关直接与承办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浙江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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