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踪,及时调整开发策略。 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对阶段性及最终成果中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 第八条 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或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 方案报送企管部备案。 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须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详见《保密管理办法 》。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取得 第九条 公司员工 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属于职务性 发明创造 ,其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3 (一) 以洛耐院名义做出 的发明创造; (二) 员工 在履行本职工作中 做出 的发明创造; (三) 员工受命执行 本职工作之外的 工作任务做出 的发明创造; (四) 主要是利用 洛耐院 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即 公司员工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 公司 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 未对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 (五)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职务 性 发明创造的 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 机构 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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