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总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34 页 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同姓非探亲的男女结婚;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或离婚的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 或复婚。 抱童奍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 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 不可低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带来困难。 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 2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 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34 页 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 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 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 180 条处罚: “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防止和减少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为了防止和减少虐待、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首先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夫权和家长制的残余影响,以及资产阶级的利已主义思想。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 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 对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6 页 共 34 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千万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 的转变,家庭暴力在家庭领域内呈蔓延之势。 家庭暴力不但隔离了亲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其危害了延展到社会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 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7 页 共 34 页 3虐待和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们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当然要为法律所禁止。 35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 相尊重的社会意义是什么。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简述广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有广义和之 分。 广义的亲属包括一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不受亲等的限制。 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8 页 共 34 页 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一定亲等之内。 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 为本位的原则。 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而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习惯上仍沿用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9 页 共 34 页 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 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等。 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人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人而归 于本宗的妇女。 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女相关的亲属。 所谓妻亲,指法指同妻子相关的亲属。 在上述三类亲属中,疛亲是基础和核心,而外亲与妻亲则属于次要的亲属。 亲属法学中是如何对亲属分类的。 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亲属作如下的分类: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中国古代的礼法和法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0 页 共 34 页 重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 我国婚姻法对这些亲属则是同等看待的。 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 可将亲属分为长 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长辈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旧称尊亲属。 平辈亲属是指辈分与自己相当 的亲属。 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尊亲属和卑亲属之分反映了旧时代亲属关系上的不平等。 新中国的亲属制度已用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取代了过去的称谓。 以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 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近亲属以外的均为其他亲属。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总结(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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