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务关系,指行政公务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聘期间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特征是: 第一,行政职务关系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第二,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在行政职务关系中就包含着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身份保障权、获得职权权、获得利益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权、平等权、休息权等。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义务:守法的义务、执行公务的义务、为人民服务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尽职尽责的 义务、保持高尚义务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我国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方式有四种:考试录用、选任、调任、聘任。 2.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并不改变公务员身份,而只变更行政职务,从而导致公务员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如转换任职、升职或降职等发生的变更。 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公务员身份的丧失。 三、行政公务行为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 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确认行政公务行为时应当以公务员是否获得公务员资格为前提,以其所承担的行政职权和职责为核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认:目的要素、地点要素、时间要素、名义或标志要素。 四、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就是对行政职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 我国没有公务员法典,我国的公务员法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构成的,现在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备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其特征有:第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其权益有法律上利害影响的人。 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第三,在形式上,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行政主体都是组织,没有个人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 (二)行政相对人的确认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身份的确认就是某一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否是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 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身份的确认,以便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针对的主体。 2.行政裁决行为所针对的法律争议双方当事人。 3.行政处罚中被受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4.不作为行政中的权益人。 5.行政行为内容的直接利害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最主要、最常见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 很多情况下,公民成为行政相 对人,还要受制于自身的行为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几个方面。 2.法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外国人、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原则上与我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现,其具体法律地位,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也是 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活动的主体。 那么,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有差别的。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学时设计 ] 4 学时,含课堂讨论 1 学时。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教学方式 ]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 [教学目标 ] 本章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理论而言,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学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都围绕着行政行为的研究而展开,它把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监督救济等各部分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对行政法律制度而言,行政行为是各种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如行政处罚 法对行政行为行使的规定。 因而本章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本章的的教学,应使学生重点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有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领会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生命 ”,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等,都是围绕其效力问题展开的。 此外,还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殊性。 [教学基本内容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 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应考虑: 1.从行政主体角度界定。 行政主体的范围比行政机关大。 2.从行政权角度界定。 3.从法律角度界定。 从法律上说,其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包含着一定权利义务内容。 其二,行政行为应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其三,行政行为能够引起一系列法律上的救济。 其四,行政行为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正式决定。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二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 )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 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里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而非刑法、民法上的法律性质。 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可以是实体法效果,也可以是程序法效果。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与成立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行为要被判定为行政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要素,它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性质问题。 它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要素。 2.行政权要素。 3.行政行为依据要素。 4.行为对象要素。 5.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 (二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 政行为已经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 (1) 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 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影响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确认的意图。 (3)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4) 效果要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的合法有效;而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却必然是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必然包含所有的构成要素;未成立的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其根本不存在,自然也就不用谈其效力。 第 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二者区别标准有:其一,对象是否特定。 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已发生的事项。 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具有假设推定及普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 及具体、特定适用性。 其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对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 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首先,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区别;其三,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思路之一。 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作用对 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 第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不同。 划分的意义:其一,二者适用对象、采用方式、手段不同,因而采取的救济途径也不同。 其二,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 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行为。 划分的意义:其一,在行政权领域中,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的要求不同。 其二,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同。 其三,有利于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精神和要求的理解、掌 握。 四、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主动采取和作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仅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即可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划分的意义:其一,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行为规则是不同的。 其二,监督与审查的标准、范围不同。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取 得相对人同意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达到不同目的而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成立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指行政合同行为。 至于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同一目的而联合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其实质亦是单方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的特殊形式而已。 划分的意义:其一,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行为规则不同。 其二,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 六、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进行为标准作出的划分,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 方式来改变原法律状态的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消极不作为方式,不改变原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范围;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大量资料疯狂下载 法的精神和价值。 七、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以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为标准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条件作为补充为标准划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补充性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由相对人受领为标准划分为受领行政行为和非受领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如何对一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进行处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一 )设定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的设定,能够使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设定权利,不仅表现为给行为对象人设立了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还表现为由此带来的某种利益。 设定义务,指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一定或不作为。 (二 )变更权利义务 即改变行为对象人原来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 为对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三 )消灭权利义务 即消灭既存法律地位,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四 )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权利义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确认。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力。 (一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认与拒绝。 公定力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法没有必然联系。法学院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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