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电器国美电器代销合同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方的行为。 第 48条 甲 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品。 第 49条 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 50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同意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并要求配发到位,杜绝漏发、不发等违规现象。 第 51条 在合同履行期内,无论存在任何问题,双方均不得撤消乙方卖场的甲方产品促销员 (双方认定 不胜任或违规的促销员双方经协商及时更换 )。 否则视为违约。 如其中一方违约,按 10万 /天 /城市一次性向 守约方交纳违约金。 场外交易行为管理 第 52条 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或甲方其它相关人员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 “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 53条 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一) 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乙 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 取消甲方在该地区向乙方卖场派驻促销员的权力。 由乙方按甲方原有促销员数量自行安排销售人员销售,并由甲方承担所有销售人员费用,按每人每月 4000元标准计算; 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违约金同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最高商业折扣及各项费用。 (二) 乙方发现甲方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资料。 该通知包括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事实及经过、对甲方发生场外交易行为的促销员及相关人员予以更换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该资料包括D:\888¥资料整理¥ 888\000内容 888\000内容 888\20xx1216(周一) 书面材料、有关 当事人叙述等可以表明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资料。 甲方收到该通知和资料后应在三日内更换促销员及相关人员并支付违约金。 (三) 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更换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甲方须按照该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日 200元违约金;如因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乙方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有权按违约金总额的 1%要求甲方承担延迟履约金。 第 54条 为防止甲方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甲方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乙方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 样机条款 第 55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 第 56条 样机每 天更换一次。 第 57条 甲方在乙方门店凡已上柜但出样不齐(样机数量应达到乙方库存型号 80%),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在 7 日内按要求出样。 如甲方未及时出样,则甲方同意乙方按库存型号自行出样,所需样机转入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免费样机范围中。 保修条款 第 58条 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提供的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 要的协助。 销售管理支持费用 第 59条 为促进甲方提供的产品在乙方卖场的销售,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 卖场管理费 (该费用用于甲方提供的产品 /样机在乙方卖场展示空间的装修、场地维护及促销员管理)、促销活动费(该费用用于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广告宣传、会员支持、促销活动支持)、卖场使用费(该费用用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在乙方卖场占地租赁费用及水电费 用等 )。 第 60条 前条费用的约定标准及支付时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于每月 10日前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卖场管理费 万元 /月;促销活动费 万元 /月;卖场使用费 万元 /月,合计为 万元 /月。 若甲方逾期未支付, 则甲方 同意乙方从最近一次结算货款中直接扣收。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D:\888¥资料整理¥ 888\000内容 888\000内容 888\20xx1216(周一) 全额 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同意乙方在应付货款中加扣帐扣费用 17%的代缴税款。 乙方收到款项时向 甲 方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 第 61条 甲方同意在乙方门店(包括二级市场)派驻促销人员,如甲方未派驻促销人员,则甲方同意于每月 5 日前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作为乙方指定人员促销甲方提供产品的人员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为: ;乙方收到款项时向甲方 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 若甲方逾期未支付,则同意乙方从最近一次结算货款中直接扣收。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同意乙方在应付货款中加扣帐扣费用 17%的代缴税款。 对于甲方发生撤店的情况,甲方应在办理撤店手续前 10天与乙方签订《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乙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继续向甲方收取该项费用。 第 62条 以上各项费用甲方(或甲方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乙方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 63条 乙方为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临时 举办促销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促销费用用于甲方产品的直接促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专款专用。 具体数额由双方签订临时促销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举行不少于 次大型共同营销活动,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乙方均有权参加,并享受甲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 64条 对于甲方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乙方享有新品首销权,优先销售的享有期不低于 日,供货量不低于 台。 第 65条 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同意不间断地向乙方提 供包销机型。 商业折扣约定 第 66条 甲方给予乙方的商业折扣形式包括: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商业折扣)、年度商业折扣、规模商业折扣、特殊商业折扣等。 1. 甲方给予乙方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 回款额。 2. 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电汇 /信汇、账扣任选一种)。 第 67条 月度商业折扣为: %。 第 68条 月度商业折扣采取按进货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 第 69条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第 70条 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 进行货款结算,则甲方应以现款方式在 20日内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 否则乙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甲方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乙方供D:\888¥资料整理¥ 888\000内容 888\000内容 888\20xx1216(周一) 货,由于停止供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 71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应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乙方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 72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至新协议签订之前双方保持合作关系的(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且双方仍有合作的)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商业折扣”)。 在新协议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低。永乐电器国美电器代销合同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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