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开发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凡进入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外地企业,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划安排的住宅、城 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布局和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覆盖率、道路交通等各项规划指标,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征得市建委同意并报市计划和市规划部门批准。 经过批准变更后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规划,必须连同批文送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投入建设的资金未达到法定数额,没有储备安置房源,未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开发企业, 应当向市建委备案。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时,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规划方案应当征询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做到科学合理。 笫十四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选择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等单位时,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择 优选定具有相应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必须报经市建委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原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确需延期开工建设和延期投入使用的,必须报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接受市建委的监督、检查、指导。 拆 迁安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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