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商业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司法办分送该业务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 由司法办将合同报送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 万达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9 司法办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在“合同签约审批 表”上 签字批准后, 持合同到集团办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除以上常规性合同审批签订流程以外,本制度就 投资 融资 等 类合同 做出 针对性的审批签订流程规定 ; 投资融资类 合同包括: ( 1) 合资、合作、联营等产权类投资合同; ( 2) 下属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等涉及股权重组的合同; ( 3) 涉及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 设备承包、租赁合同; ( 4) 与投资融资相关的对外战略合作协议; ( 5) 其他投资类合同; 投资类合同 针对性审批 签订程序: ( 1) 由 集团公司 战略 发展部 和财务部 协助 集团公司 投资领导小组 进行 调研、论证、谈判与合同的起草, 集团公司 司法办 参与合同的谈判和合同的起 草,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支持; ( 2) 合同签订的业务审查由 战略 发展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并签署审查意见;合同的法律审查由 集团公司 司法办 负责,并签署审查意见;合同的财务审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并签署审查意见 ( 3) 在完成合同的审查后报 总裁 办公会讨论 , 最终决定权在总裁 ; ( 4) 以上 3项如有修改意见,则直接返回第 1项,由合同起草人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审查; ( 5) 所有审查和审批程序完成后, 由司法办持合同到集团办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 及其 职能部门 、 下属 子公司原则 上 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对于确需担保的,由 集团公司 总裁 审批,指定 集 团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办理。 第四十一条 应该订立合同而未订立合同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可先行实施后签合同,但补签合同应在一个星期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现场, 集团 公司人员不得低于 2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协议用章 的使用 应在集团办建立专项登记制度,并作为归档考核依据。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业务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禁止外单位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名义挂户经营或借用账号进行万达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0 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严禁与只有业务介 绍信而无具体授权范围的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严禁为谋取私利而收受他人回扣或其他好处,签订有损于本单位利益的经济合同。 第四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发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公证 第四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 ,集团公司司法办如认为有必要 可 对合同 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合法可行,避免纠纷。 司法办为办理合同公证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以下类型的合同必须办理 公证: 投资 融资 类 合同 对外担保和借款合同 房产、固定资产转让租赁合同 多种经营机构承包、租赁合同 技术 转让、技术协作合同 单笔金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各类合同(日常经营性的原料采购、销售合同除外) 其它法定需要公证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办理合同公证 时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 司法办 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办理公证手续,须持下列材料: 合同 文本一式三份。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工作证。 双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书。 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执行部 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 并督促本部万达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1 门合同管理员 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同时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保留好有关的单据、信函等文字资料;并由合同管理员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 等 ),以此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 每月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 说明”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别报司法办、 财务部 、集团办 备案。 第五十四条 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 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五十五条 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 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 ,本表一式三份,由集团办、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总裁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总 裁 ,并书面报送司法办。 总 裁 应按合 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 如无法履约,应向主管副总 裁和总裁 汇报。 第五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 司法办 并向 主管副总裁和总裁 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 废除 第五十八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万达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2 期限 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六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 超过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后方能发出。 第六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六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主体变更应征得合 同各方同意;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六十五条 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合同纠纷的 处理 与诉讼 管理 第六十六条 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 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司法办汇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集团公司司法办应在接到报告 三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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