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电器连锁有限公司特价机审批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调),公司综合利润不低于 %(数码摄像机),公司综合利润不低于 2%(数码相机); ( 3)厂家让利与公司让利达到 : 1以上(冰箱、洗衣机),公司综合利润不低于 4%;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采购系统分册 制度名称 特价机审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国美 — 采 004 生效日 期 20xx 年 4 月 1 日 页次 2/3 附件数 2 个 ( 4)厂家让利与公司让利达到 2: 1以上,公司综合利润不低于 3%(除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相机外的数码产品),公司综合利润不低于 5%(烟机、灶具、热水器); ( 5)厂家让利与公司让利达到 2: 1(其它品类),公司综合利润不低于 7%; ( 6)厂家降低幅度大于第 5条的幅度,则公司可适当让利,共同冲击市场; ( 7)厂家正常降价不视为特价机,否则处罚采购人员; ( 8)对于新品无衡量标准的上报总经理; ( 9)所有特价机协议的签订不允许出现亏损; ( 10)特价机的合同期限:最长不允许超过 30 天; ( 11)特价机的进货数量:应保证在合同期限之内按照特价机协议全部销售完毕,不得出现多买或少买。 ( 12)特价机协议签署后在入库时,入库单及供价文件必须加“特”字样,同时及时监督销售部门制作零售价格文件,加“特”字样; ( 13)特价机协议签署后采购人员应及时与销售人员沟通,了解特价机的销售情况,确保特价机在合同期限内销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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