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电负荷的 10%左右,但不低于电网中一台最 大机组的容量; 18 ( 3)检修备用容量:应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 8%15%; 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经电网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日调度计划修改原则及其有关规定 日调度计划下达后,省调和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修改;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的具体情况、有关规定和上级指示,有权修改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 当日或次日发(供)电计划,应详细记录修改原因,并以调度指令通知各发电厂、供电公司执行; 下列情况方可修改日发电计划: ( 1)电网 事故、联络线临时检修或联络线潮流越限、其它异常情况,需变更机组运行方式和发电出力时; ( 2)省间联网线受(送)电计划调整,需变更机组运行方式和发电出力时; ( 3)天气、水情的突然变化、预计负荷和实际负荷发生较大偏差、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需变更机组运行方式和发电出力时; ( 4)由于本厂设备缺陷、临时检修或燃料供应等因素影响发电出力时,应提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修改; 下列情况方可修改日用电计划: ( 1)大机组或多台机组紧急停机或故障,发电能力达不到计划值时; ( 2)省调管辖的联络线过载、 事故检修和其它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需限制用电时; ( 3)天气、水情的突然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需调整用电负荷时; 日发(供)电计划曲线修改的原因及最终结果,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通知各有关发电厂、供电公司,双方核对无误后均应做好记录。 19 第七章 电能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能质量是省调三项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由省调负责归口统一管理江西电网电能质量的运行监督,并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保证电能质量是各级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因此,必须加强电能质量的运行监督管理, 保证电能质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保证电力用户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电能质量运行监督管理职责是: 电能质量指标的运行监测; 调整和控制电能质量指标的运行偏差; 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和考核; 建立电能质量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并推动电能质量防治工作; 电能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运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电能质量主要指标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标准: 频率偏差合格率标准 KF≥ %; 电压偏差合格率标准 KX≥ 92%;(高中压供电电压偏差 KX≥95%); Kn≥ 96%; 电压波动与闪变合格率标准 KX应符合 GBl233690 规定;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标准 KX应符合 GB/ T155431995 规定; 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合格率标准 KX 应符合 GB/ T1454993 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能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20 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呈均匀分布; 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网正常频率管理 电网频率标准是 50 赫兹 ,其偏差不得超过177。 赫兹,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江西电网与华中主网并网运行时,其频率的监视调整和运行管理,由网调负责;省调应认真监视执行网供曲线,当偏离计划值时,应主动调整,使其偏差在规定范围内; 江西电网与华中主网解网运行时,频率偏差不得超过177。 赫兹,频率的监视调整和运行管理,由省调负责; 地区电网与省网解网运行时,其频率的监视调整和运行管理,由所在地调或县调负责;因特殊情况江西电网分为若干独立小电网运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指定调频厂调频,指定地调负责局部电网的调频工作; 江西 电网与华中主网解网运行期间,主调频厂定为柘林、万安水电厂,当其失去调频能力时,则由丰城、井冈山、九江、贵溪等火电厂担任主调频厂,主调频厂的变更应由省调确定并下达。 主调频厂的任务是保持电网频率不超过177。 赫兹,在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内,主调频厂应主动负责调整系统频率,使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当主调频厂已达到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时,则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在电网正常运行时,发电厂应严格按调度计划或调度指令接带出力;机组的一次调频、 AGC 必须投入,因故不能投入时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发电厂如有特殊情况,需改 变出力时,必须事先申请并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五十条 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调度应负责指挥和管理所辖电网运行中的无功平衡和电压质量,并对其所辖电网内的电压质量按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进行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各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应在进行有功电力调度和频率 21 调整的同时,还必须进行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五十二条 电力系统各级电压网络的额定电压值是: 380( 220)伏、 6 千伏、 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 500 千伏、 1000千伏。 其中: 220 伏为单相交流值,其余均为三相交流值。 第五十三条 电压允许偏差范围 电力系统各级网络电压允许偏差值的确定原则应满足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在电网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具体允许偏差值由相应调度机构确定; 电压允许偏差值规定如下: ( 1)发电厂和变电站的 500 千伏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 +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向空载线路充电,在暂态过程衰减后,线路末端电压不应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 倍,持续时间不应大于 20 分钟; ( 2)发电厂和 22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 220 千伏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时,发电厂电压允许偏差值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0~10%,变电站电压允许偏差值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3~ +7%的范围内,但其偏差幅度都不应大于 5%; ( 3)发电厂和 220 千伏变电站的 110~ 35 千伏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值为相应系统额定电压的 3%~+7%的范围内,但其偏差幅度不应大于 5%; ( 4)发电厂和 110 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的供电母线: 其电压允许偏差值应满足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 允许偏差值的要求; ( 5)发电厂和变电站的 6~ 10 千伏母线: 其电压允许偏差值应满足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电压监测点设置原则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在本电网内设置电压质量监测点;其设置地点和数量应根据电网的发展和网络结构的变化按年进 22 行设置;各级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应报相应电网管理部门批准; 电压监测点设置原则: ( 1)江西电网电压中枢监测点应设置在与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直接连接的发电厂 220 千伏母线; 500 千伏变电站的 220 千伏母线; 220千伏变电站的 220千伏母线;设 置数量不应少于全网 220千伏及以上发电厂、变电站总数的 85%; ( 2)江西电网电压监视点应设置在所有 220 千伏 母线上; ( 3)各地调应在所辖电网内按“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规定按类设置电压中枢监测点和电压监视点;并应随负荷及用户数量变化增减相应类别电压监测点数量。 第五十五条 电压的监测和调整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源建设、网络结构、运行方式、负荷水平和电压调整的需要,依照发电厂、变电站的无功电源容量以及可调节能力,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及重大设备检修方式的无功电力方案,并按此运行实施调度; 无功电力调度应按调度管辖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调度机构都应对各级调度“界面”处的无功电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其“界面”无功电力交换限量(或功率因数)值的确定,由相关调度机构商定,报省电力公司备案; 当“界面”处的无功电力交换量(或功率因数)值超过规定值时,有关调度应予以调整,调至允许范围以内;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的原则,按季(月)编制和下达所辖电网内电压中枢监测点和电压监视点的电压曲线;按日编制和下达发电厂、变电站的电压曲线或主变高压侧力率曲线; 各发电厂和变电站要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或 主变高压侧力率曲线 按逆调压的原则运行,必须认真监视和及时调整;当其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时,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调节发电机、调相机的无功出力,投切无功补偿设备,调整相应的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分接开关位置,使电压达到合格范围;当无调节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23 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所辖电网内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视点的电压质量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无功出力和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情况;当其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时,应令其调整至允许范围内;若无法调整时,向相关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则应采取措施,在调整时应遵 循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平衡原则,采取改变运行方式、潮流分配、网络参数、主变压器变比、发电机进相等措施进行调整;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设备(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要按照负荷和电压状况及时调整无功出力; 自备发电厂、地方发电厂、小水电、余热发电厂的机组都应按照双方协议或调度规定方式运行。 第五十六条 无功补偿与调压设备的管理 无功补偿和调压设备的管理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无功补偿和调压设备进行调度管理和运行指挥; 发电厂的发电机和变电站的调相机及无功补 偿设备应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或 主变高压侧力率曲线 按逆调压的原则运行和调整;在电网运行方式、负荷水平发生变化及调压需要时,应按调度指令进行调整和监视; 发电厂的发电机自动调节励磁、强励限制、低励限制装置和失磁保护应正常投入运行;若需停用试验或检修应报告省调,经批准后方可停用; 凡地调管辖的调相机,若需停用试验或检修,应经省调许可后方可停用; 各供电公司应做好调相机和无功补偿设备的安全运行、合理补偿及调压工作,并应定期维护和按期巡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修复,使其随时保持完好状态; 各级调度机构应做好所 辖电网内主变压器电压分接头位置的运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一次无功调压计算,定期编制调整主变压器运行变比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变压器分接开关位置,应按保证发电厂、变电站母线和用户电 24 压偏差不超过允许值,满足发电厂、厂用电稳定运行的要求来选择确定。 第五十七条 每月 15 日为典型负荷日;各地调应绘制典型日 4 时、11 时、 20 时供电区有功、无功电力潮流、电压及无功补偿设备的投退容量,于当月 20 日前上报省调。 第五十八条 发电机进相运行的技术要求 发电机进相运行是发电机的一种正常运行方式,在调度选择调压方式时 ,优先考虑采用发电机进相运行; 发电机应具有进相运行能力,对不具备进相运行的,应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 凡需进相运行的机组均应事先进行进相运行能力试验,经进相试验确认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发电机组,省调应根据稳定要求和试验结论制定进相运行规定,报电网管理部门核准,订入运行规程,并依此规定组织实施; 发电机的进相运行必须严格按调度指令和进相运行规定执行,各厂实际进相运行机组台数,应根据开机情况而定,一般应控制在开机台数的一半以内为宜; 凡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其自动励磁调 节装置、强行励磁调节器和低励磁限制器均应正常投入运行;凡进相运行的发电机组,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必须具有低励磁限制功能,而且必须投运;否则不得进相运行;对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值必须按运行要求正确整定、校核;其手动励磁的跟踪值必须正确整定,保证在励磁切换时发电机不致失稳; 凡需进相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装设双向无功功率表和双向功率因数表,以供运行人员对其进行监测和调整; 进相运行的发电机的厂用电必须安全可靠,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厂用电失去电源时应能可靠地自动投入;发电机进相运行时应保留10%的静稳储备;其厂用 电的电压应符合规定要求; 发电机进相运行,当失去静稳时应迅速增加励磁,调减有功,使其拖入同步运行;当其失步时则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第五十九条 谐波及不对称负荷的运行管理 25 电网中任何一点的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极限值;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不超过允许值; 各发电厂和供电公司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按规定方法对谐波情况进行测量与分析,在电气机车,电弧炉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或大型电容器组投产前及投产后均应对投入点进行谐波测量,测量分析结果应报省调备查; ( 1)在正。某省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