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对影响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的行为进行监 督检查。 第九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项目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维修养护质量进行评定。 19 第三章 水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规定向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与设计、维修养护、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维修养护 工作特点建立维修养护质量检查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并接受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根据设计文件 和维修养护工程监理 合同,对 维修养护 质量实施监理,并 依法 承担 相应 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 ,结合工程实际,向工程维修养护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维修养护项目监理需要。 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工程 维修养护 现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 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20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质量满足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在维修养护过程中及时掌握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 评价意见。 第六章 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主动接受水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维修养护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转包,工程分包须征得水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维修养护过程中要加 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工作不力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维修养护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和水管单位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章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用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条 特 定的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1 (二)有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六)石料规格、质量符合黄河石料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黄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 督管理。 第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必须按本规定实施项目监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五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乙级以上资格等级证书。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维护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与所监理的维修养护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 任。 监理单位在维修养护监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水管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 23 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 第三章 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签定监理合同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监理合同 主要内容 应 包括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监理费的计取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理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 调各方关系),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巡视检验、现场旁站、跟踪或平行检测等不同的监理方式。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维修养护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实施维修养护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 单位必须按与水管单位签订的维修养护合同中的约定接受监理,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原始记录、自检记录等。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协调解决,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接到相关请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做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24 第二十条 实施维修养护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监理机构。 (二)编制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维修养护计划、进度,结合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编制监理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实施维修养护监理。 (五)监理工作完成后,向水管单位提交维修养护监理工作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 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与维修养护 技术 资料 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黄河 水利 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 工作,充分发挥 其 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防汛 工作中 的 作用,根据有关 规定 ,结合 黄河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中形 成的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是指在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维修养护工作实施 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电子文件数据、图纸、图表 、 声像等不同形 式 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技术资料。 第五条 水管单位负责所辖工程运行观测技术资料(包括维修养护及相关工程管理技术资料等)的整理、存档,负责维修养护单位移交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 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技术 资料的 整理内容 第七条 技术 资料 的形成贯穿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 工作的全过程, 技术资料 的收集、积累和整理 应 与工程 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 进程同步。 第八条 工程运行观测技术 资料是 水管单位运行观测人员 在 所辖工程运行观测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 是 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 在 维修养护 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第九条 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 第三章 技术 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是衡量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26 第十一条 运行 观测部门和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 应加强 技术资料 管理工作 ,设专人负责,并 明确 其 岗位职责 和 要求。 第十二条 运行观测部门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维修养护技术资料 按档案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和立卷 , 确保有关文件材料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签订 维修养护 合同时, 应 对 维修养护技术资料 的 内容、 质量 及 移交工作 作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时, 应 同时检查 技术资料 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五条 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作为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资料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章 技术 资料的整理 、 汇总 与移交 第十六条 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应严格质量。 技术资料 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反映 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 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音( 像 ) 等声像 资 料,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画面附以语言或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工程运行观测部门和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自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总。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资料的 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 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负责收集、 整理 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各类 技术资料 , 验收后 向 水管 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 技术资料由水管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并 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 部门移交。 第五章 维修养护资料 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技术资料 的验收应与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验收同步 进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主持单位 在组织 项目 验收时,档案管理部门 应 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前,水管单位应 对 技术资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 , 并写出 检查 报告,申请验收时一并报送验收 主持 单位。 27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 验收组应 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结束时 ,应 在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 技 术 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技术 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 取 汇报、抽查有关 技术 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技术 资料的检查验收。 其中有关文字材料 的 抽查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 10%。 第二十六条 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 资料 概 况: 技术 资料工作管理 体制 (包括机构、人员等)、整理(立卷)情况, 水利工程管理项目的技术 资料总数(卷、册、张) ; (二)技术 资料的移交情况,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 (三) 对 技术 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 技术 资料在 工程 管理。某省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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