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示,並適當處理,免遭誤 用。 (三 )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使製造過程中之半成品或成 品產生污染,需溫溼度管制者,應 建立管制基準。 冷凍原料解凍時,應在能防止品質劣化之條件下進行。 (四 )原材料使用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 (五 )原料有農藥、重金屬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時,應確認其安全性或含量符合相關法 令之規定後方可使用。 (六 )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食品添加 物許可字號、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等。 (七 )食品製造流程規劃應符合安全衛生原則,避免食品遭受污染。 (八 )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設 備、器具及容器,其操作、使用與維護應避免食品遭受污染。 (九 )食品在製造作業過程中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十 )應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屬或其他外來雜物混入食品中。 (十一 )非使用自來水者,應針對淨水或消毒之效果指定專人每日作有效餘氯量及酸鹼值 之測定,並作成紀錄,以備查考。 (十二 )製造過程中需溫溼度、酸鹼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等管制者,應建立相 關管制方法與基準,並確實記錄。 (十三 )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 秤量 與投 料應建立重複檢核制度,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十四 )食品之包裝應確保於正常貯運與銷售過程中不致於使產品產生變質或遭受外界污 染。 (十五 )不得回收之包裝材質使用過者不得再使用 ;回收使用之容器應以適當方式清潔, 必要時應經有效殺菌處理。 (十六 )每批成品應經確認程序後,方可出貨;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並 確實執行。 (十七 )製程與品質管制如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與防止再發措施,並作成紀錄。 (十八 )成品為包裝食品者,其成分應確實 標示。 九、食品製造業者倉儲管制 (一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 之搬運。 (二 )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 )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 )倉儲過程中需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並確實記錄。 (五 )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 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原材料、半成 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 )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十、食品製造業者運輸管制 (一 )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 )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通。 (三 )裝載低溫食品前,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產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 )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的溫度或濕度變動與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 )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 施 ,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十一、食品製造業者檢驗與量測管制 (一 )凡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空間與檢驗設備,以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 相關之檢驗工作。 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二 )凡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 (三 )用於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發揮功能且須準確,並定期校正。 (四 )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與化學性之污染源,應建立管制系統,並確實執行。 (五 )檢驗 所用之方法如係採用經修改過之簡便方法時,應定期與原有檢驗方法核對, 並予記錄。 十二、食品製造業者客訴與成品回收管制 (一 )對消費者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二 )對成品回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十三、食品製造業者紀錄保存:食品製造業者對本規範所規定之有關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 成品之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肆 食品工廠良好衛生規範 十四、食品工廠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及第參章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十五、食品工廠衛生管理 (一 )食品工廠應 依據本規範第五點及第六點各款之規定,制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並據以執行。 (二 )作業場所配置與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 隔,並保持整潔。 2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食品器具之安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原材料之貯存、 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食品之需要。 十六、食品工廠製程及品質管制 (一 )食品工廠應依據本規範第八點各款之規定,制訂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並據以執行。 (二 )製造過程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之檢驗狀況,應予以適當標識及處理。 (三 )成品應作留樣保存,保存至有效日期,必要時應作保存性試驗,其有效日期之訂 定,應有合理之依據。 (四 ) 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紀錄及統計。 十七、食品工廠倉儲與運輸管制 (一 )食品工廠應依據本規範第九點各款之規定,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 執行。 (二 )食品工廠應依據本規範第十點各款之規定,制訂運輸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 執行。 十八、食品工廠 檢驗與量測管制 食品工廠應依據。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台(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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