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色金属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交工作完成,致使接任者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给予处罚,接任者知情不报的,一并处罚。 3 第十七条 接任者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 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上报,若有隐瞒,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事处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收到签署后的《离职单》后,结算应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给谴散费: 第二十条 若员工因以下情况被辞退的,本院可不经预告终止员工合约,且不作任何补偿;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1. 由于主观原因,以任何形式给国家或单位带来巨大损失者。 2.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窃取名誉和利益者。 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单位纪律者。 4. 不服从单位决定,聚众滋 事者。 第二十一条 被辞退员工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被辞退人员提供再就业咨询。 第三章 协议辞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若非前项原因而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为工作交接上之需要,试用期员工辞职申请应于七日前提出。 普通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前预告并提出辞职报告。 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员工需在二个月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辞职者应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具体辞职时间和 辞职原因,交直接上级签署意见交人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应会同辞职者的直接。某有色金属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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