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 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三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六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三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某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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