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14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国家公务员凡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 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财务等工作。 在工作安排和执行公务中实行公务回避。 (五 )市 (县 )稽查支队 (大队 )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 稽查支队 (大队 )正、副支队 (大队 )长,由市 (县 )局党组任免。 稽查支队下属的大队长、副大队长的任免由稽查支队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市局人教处同意后任免。 (六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计划、人员录用调配、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按照苏人通 [I999]297 号、苏质技监发 [I999]343 号文件执行。 干部职工探亲待遇按国发 [1981]3 号文件执行。 干部职工休假按苏办 [I991]94 号文件执行。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包括的请假种类为:婚假、丧假、病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六种。 适用范围为市局机关全体人员、各县局、市所、支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以上人员遇到上述六种情况,均需事前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履行销假手续。 各县局、市所、支队股级以下人员的请销假规定由各县局、市所、支队参照此制度自行制定。 二、各类假期时限及相关待遇。 (一)婚假。 时间 3 天,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妻另增加 7 天。 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丧假。 凡直系亲属去世的,可请丧假 3 天。 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病假。 假期时间依本人病情而定。 病假期间待遇: 行政机关干部: ( 1)当月病假(癌症、精神病人除外)累计超过 5 天,停发当月考勤奖;连续病假超过 1个月(癌症、精神病人除外)停发当月“地方岗位补贴”,当月已发放的,要顺延扣回。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 90%计发,其它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 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 8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 9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1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 1)当月病假(癌症、精神病人除外)累计超过 5 天,停发当月考勤奖;连续病假超过 1个月(癌症、精神病人除外)停发当月“地方岗位补贴”,当月已发放的,要顺延扣回。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 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 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 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7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 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8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 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90%以下的比例计发。 (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事假。 一般不超过 7 天时间。 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3 天停发考勤奖。 当月事假超过 7 天及其以上的人员(享受法定假期的除外)停发当月“地方岗位补贴”,当月已发放的,要顺延扣回。 (五)探亲假。 按国发 [1981]36 号文件执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望假期: (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 2)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再另补假期天数。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休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 ( 1)工龄在 510 年的,休假 7 天; ( 2)工龄在 1020 年的,休假 10 天;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16 ( 3)工龄在 20 年以上的,休假 14 天。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出一切费用自理。 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假的,可与下年合并使用;一次事假超过 7 天的,超过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当年庆休假 未休,又未请假抵休假,按应享受的工休假天数给予一定补偿。 具体标准:(每人国标 +省标)247。 30 天应享受天数。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三、批假权限。 (一)婚假、丧假、病假、事假。 市局机关副科级以下人员,请假半天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 13 天的,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 3 天以上的(不含 3 天),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局局长批准。 各县局、市所、支队领导班子副职请假 1 天的,由县局、市所、支队主要领导批准;请假 3 天以下的,经县局 、市所、支队主要领导同意,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 3 天以上的(不含 3 天),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局局长批准。 各县局、市所、支队和市局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 1 天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 1天以上的(不含 1 天),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局局长批准。 市局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市局局长批准。 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第二学历自学的,其学习和考试占用的时间,作为事假对待。 (二)探亲假、休假。 按照文件规定和条件进行申报。 各县局领导班子副职由县局局长批准,报市局分管领导知道。 市所、支队领导 班子副职经市所、队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各县局、市所、支队主要领导和市局机关全体人员,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局局长批准。 四、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 1天以上的均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写请假条 送呈有准假权限的领导批假。 请假 3 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报批。 (二)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到准假人处销假,否则视同超假。 (三)各县局、市所、支队和市局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开会、考察、出差等,事前要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一下,以便市局领导了解情况。 (四)县局副职请假按规定需向市局申 报批准的,一般用电话申报,由县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办相关手续。 县局主要负责同志请假三天以内的以口头申报,本单位履行有关手续,三天以上的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请假审批表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五、督查及违规处理。 (一)督查。 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市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 为了便于督查,以上人员请假条 或请假审批表在批准之后须及时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备案,销假后及时向市局纪检监察室报告。 市局纪检监察室要将副科级以上干部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勤内容,建立考勤人头表,纳入年终考核奖惩。 (二)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人给予以下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17 应当请假而未请假或虽请假但超假 1 天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 应当请假而未请假或虽请假但超假一年内累计在 3 天以内的,给予诫免谈话,扣除年度奖金 20%。 应当请假而未请假或虽请假但超假一年内累计在 4天 7 天的,责成其在一定范围内检讨,扣除年度奖金 60%。 应当请假而未请假或虽请假但超假一年内累计在 8 天 14 天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扣除年度奖金 100%。 应当请假而未请假或超假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照公务员条 例规定,予以辞退。 日常考勤: (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发考勤奖 50 元。 ( 2)迟到或早退达 2次的,计 1 天旷工,由部门或单位对其批评教育,扣发当月考勤奖(每月已发放的,在下月扣除)。 ( 3)旷工 1 天的,扣发 1天的工资奖金,旷工 3 天的(包括因迟到早退记旷工 3 天),扣 3天工资和当月的奖金,旷工 3 天以上的(包括因迟到早退记旷工 3 天以上的)按下岗处理,只发给当月的基本工资。 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会计法》及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结合我系统 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全系统实行由市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2.各县局及市、县局直属单位,分别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4.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支出由市局财务部门按其收入情况及省局划拨情况拨入各单位,各单位要按预算合理安排支出。 二、财务人员管理及帐簿设置 1.各县局及市、县局直属单位必须分别配备总帐会计和出纳会计。 2.从事 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市局财务部门的同意。 4.各县局及市、县局直属单位按规定必须设置以下帐簿: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5.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自身知识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市局财务部门应制定全系统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按年度进行考核。 对发现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将调离会计 岗位并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18 6.其他事宜按《暂行办法》执行。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的购置。 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批准后购置的原则(审批单样式附后),需参加政府采购的,应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各单位在收支预算结余的前提下,首先要加大固定资产(主要是仪器设备)的投入,不断增强检测能力、检测手段和保障能力,为事业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凡一次购置固定资产 10 万元以上(办公用具 3 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局批准后方可购置。 各处室添置固定资产,须向计财处提出用款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办公室会计财 处按规定购置。 办公用品统一到办公室领取并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2.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由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做到使用、保管、管理责任到人。 因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移失、被盗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价赔偿。 各处室对集体财产须妥善保管、使用,如有调整、更换等,均须向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借或物物交换。 个人使用的有关资产,在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不得隐匿,私自带离。 本局的贵重物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 保管,因公需用的,应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损坏的按价赔偿。 机构撤并时,原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律由计财处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3.固定资产的标准。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物品(专用设备为 800 元以上),均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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