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当年度末系统规模 ( 4)当年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 ; ( 5)当年度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 6)下年度 110 千伏及以上电网新 (改 )建发、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包括设备名称、参数规范,预计投产时间; ( 7)下年度末系统接线图(包括年中系统接线图和年末系统接线图,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画出)及规定格式的电网计算基础数据(新投产项目计算参数按照设计参数给出); ( 8)下年度分月最高有功及电量需求预计; ( 9)下年度无功平衡预计和要求; ( 10)下年度各厂(站) 220KV 主变高峰、低谷计算负荷。 ( 11)下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 12)下年度重大运行方式变更 (调整 )情况及有关说明; ( 13)下年度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包括基建工程年度停电计划); ( 14)下年度电网事故紧急拉 电 序位表 ; ( 15)下年度按频率、按电压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方案; ( 16)下年度电网存在问题及措施。 发电 厂 每年 10 月 20 日前 将下列资料提供给相关调度部门: 14 ( 1)全年及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 ( 2)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 3)各机组 p- q 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 ( 4)全厂的电气结线图 (包括厂用电系统 )。 规划计划部门于 10 月 20 日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 1)下年度电网输变电、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 ( 2)下年度输、变电一、二 次设备 (包括线路、主变等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 3)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情况,下年度电能指标; 生产运行部门于 10 月 20 日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 1)下年度输、变电一、二次设备 (包括线路、主变等 )年度检修计划(包括基建工程引起的停电设备计划); ( 2)下年度电网防雷方式 规定 ; ( 3)下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工程建设部门于 10 月 20 日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 1)下年度电网输、变工程投产计划(包括输变电工程名称,线路长度、变压器容量等); ( 2)下年度地区小电源投运容量和 投产计划; 电力营销部门于 10 月 20 日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 1)下年度年度及分月全市用电负荷、电量; ( 2)下年度需求侧管理情况(错峰容量、措施等)。 第 48 条 各级调度部门根据以上资料进行汇总平衡后,于 11 月 1 日前向上级调度机构上报本地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资料,并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工作。 第三节: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第 49 条 电网季度 (月度 )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 本季度(月度)电网运行情况,包括用电量、负荷统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统计等 下季 度(月度)发、受、用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包括电网最大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用电量的需求预测。 本季度(月度)电网电气设备的检修情况统计和新设备投运情况 下季度(月度)电网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 主变受电力率、电压合格率、无功补偿装置投入率统计分析。 其它需要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 第 50 条 电网日运行方式 应包括下列内容 : 96 点用电负荷及日用电量预计。 电网内所辖电厂 96 点有功出力计划。 全市及各县区发用电平衡方案。 电网各发电厂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计划。 15 新设备投 运计划及调度实施方案。 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含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 , 必要时应附图)。 第四节: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 第 51 条 电网特殊时期运行方式 (含节 假 日 ) 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 电网日运行方式的全部内容。 特殊时期前、后 1- 2天的日运行方式。 电网特殊时期运行方式及保电预案。 第 52 条 如节日和电网特殊时期运行方式比较复杂或负荷潮流有重大变化,可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调度平衡会讨论安排。 第 53 条 电气设 备停电检修,应编制检修运行方式(即电网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其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前有关运行方式,运行方式变更及操作注意事项,预计执行起止时间。 第 54 条 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规定为盐城市雷雨季节,雷雨季节前调度部门应协同生技部门编制雷季运行方式。 各单位在雷季期间制定的过电压保护方案的措施,应尽量避免限制电网的一次运行方式,以保证电网运行的安全、经济和灵活性, 第 55 条 各县电网的运行方式由各县调负责编制,其中涉及主系统的部分应取得市调同意。 16 第 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的范围 第 56 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 依据 设备健康情况和 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周期及检修工期进行编制。 各供电公司、生产单位、发电厂负责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 57 条 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 按设备检修类别分为计划 、临时 、配合 检修等。 第 58 条 上级调度机构和下级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均应列入检修计划管理。 调 度部门 配合 公司有关 部门编制 设备的 年度 检修计划、季度检修计划, 调 度部门 负责编制 设备 月度 、节日 、 日检修计划。 第 59 条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停役运行设备 , 必须 纳入设备主管单位的设备检修计划,并经设备主管单位办理设备停役 报批 手续。 第 60 条 各县调、生产单位和发电厂应按规定格式向市调报送设备检修计划,主要内容有:停电场所、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停电起止时间、备注等。 各县调管辖设备由各县公司相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格式向县调报送检修计划。 第二节 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和实施 第 61 条 上级调度管辖及许可设备的检修计划管理按照上级调度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 62 条 月度检修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依据。 省级及以上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及许可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各单位每月八日前报盐城市调,经平衡后于每月十日前报江苏省调。 市调调度管辖及许可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各单位每月二十日前报市调,经统一平衡批准后于月底前由市调报分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 县调调度管辖及许可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各单位每月二十日前报各县调,经统一平衡批准后于月底前由县调报分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 第 63条 节日检修计划由由各县 (市、区 )供电公司相关部门于节前 30天报各县调度,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生产单位和发电厂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于节前 28天将检 修计划报市调,节前 5个工作日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单。 日检修计划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和设备的临时检修编制。 第 64条 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和实施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检修管理必须坚持计划检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必须以有关规程、制度为准,以提高设备 17 的健康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检修工作的安排以年度检修计划为依据,除月度计划和调度按电网运行情况略作调整外,无特殊理由不作大幅度的变更或延长。 检修日期的变动不得超出规定的检修间隔和影响电网的电力平衡。 各县 (市、区 )供电公司、生产单位、发电厂需变更检修 计划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 检修日期变动在当月月度计划范围内由调度部门审定,在一至三个月范围内由生产技术部门审定,超过三个月由总工程师审定。 年度计划批准的检修工期,无下当理由不得延期,如要求延长检修工期或在检修过程中因发生重大缺陷等问题而要求增加检修工期者,应向有关领导汇报,经研究决定是否同意。 临时检修一般不得转为计划检修,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理由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中,各单位在安排一次主设备停役时,应同时安排有关的继保、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检修工 作,对一次设备的状态有要求的继保、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检修工作,原则上应跟随一次设备的检修期限进行安排。 基建 (新扩建 )或技改工程的施工单位要求停运运行设备的, 涉及省调及以上调度机构管辖、许可范围内的必须在每月 8 日前、市、县调调度管辖、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必须在每月 20 日前向设备主人单位报送下月检修计划,纳入月度检修计划中, 并按检修申请和设备停、复役的手续办理。 涉及市调及以上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电力通信设备 (含通道 )、调度自动化、远动设备等检修,应事先向相应的通信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办理申请手续, 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检修计划原则上不予变动,因系统方式不允许等情况需临时变更或取消检修停电计划时,调度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 65条 设备检修的申请和批复 凡市调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调度许可的设备检修申请均通过有关县调向市调提出,电厂设备的检修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向相应的调度申请。 凡属调度管辖和调度许可的发供电设备停役时,在一般情况下由有关单位于计划停电时间前 3个工作日 12时前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到用户停电的需提前 7个工作日申请,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和调度许可的发供电设备停复役 时,在一般情况下由有关单位于计划停电时间前 5个工作日 12 时前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 本网设备的停电申请由调度部门在检修前一天 12 时前批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和调度许可的发供电设备停电申请的批复以值班调度员的电话通知为准。 临时检修的申请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停电申请由设备主管单位提出,经指定的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主管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经检修管理系统上报至调度检修专职,电厂设备的检修由值长向调度员办理申请,申请书填写人、审签人应对停电申请的正确性和必要性负责。 公司直属检修单位(检修公司)检修系统运用中的设 备,由直属检修单位(检修公司)经批准的专职人员办理设备停电申请书,停电申请书还必须经设备运行单位专职人员审核,设备运行单位领导批准,由直属检修单位(检修公司)向调度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 非公司直属检修单位检修公司系统运用中的设备,由设备主管单位(各县公司、公司直属运 18 行工区)向调度部门办理停电申请手续。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运行设备停役,由设备主管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用户设备需停电时,由用电营业部门或设备代运行单位向调度部门办理停电申请手续。 影响用户供电的设备停电申请应经电力营销部门审核,电力营销部门负责通 知有关用户。 申请单位对于停电设备名称(需写明双重称号)、工作内容、时间、申请人、送电要求(是否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内容,必须详细填写清楚,不符合规定者,调度部门应拒绝接收。 停电申请单上,只允许有一个停电时间,若中间需间断者应分别申请。 阴雨不能工作者,应在申请备注栏中注明“阴雨不停”,不得注“阴雨顺延”。 停电申请单经批准后,调度值班员应打印后执行。 本网设备或发电厂辅助设备的检修,涉及到影响主网送出功率或发电出力者,均应事先向上级调度机构办理检修申请单。 属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本 网设备检修工作,由本网调度向上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发布设备停役操作指令和开工许可令。 设备检修完毕后,由设备主管单位向本网调度汇报竣工,再由本网调度值班调度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达竣工报告,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与现场核实后发布设备复役操作指令。 凡检修设备在复役时需要进行有关试验 (如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 ),申请检修单位均应在检修申请单的复役要求栏中扼要注明,并拟定试验方案与设备申请一并上报调度部门。 临时检修(事故停役除外)应至少在申请停役前六小时向调度 部门提出申请。 1事故抢修或其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不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但必须办理停电工作许可手续。 应由设备主管单位直接上报至调度台。 事故十二小时后检修工作,则应按正常检修工作流程办理申请手续。 1值班调度员在下列情况下可批准设备临时消除缺陷工作: (1) 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必须紧急停电者。 (2) 运行设备故障后的处理。 (3)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设备相配合的其它设备检修,但时间不得超出计划检修设备所批准的工期和停电范围。 1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停电申请单由调度部门领导审批, 110kV 及以上设备的大修应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1下列情况下应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1) 110kV及以上线路停役严重影响主系统安全运行; (2) 改变 110kV 及以上变电所母线接排方式并影响主系统安全运行;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部停用或主保护非正常停用,而该设备仍需继续运行者; (4) 变电所所用电全部停用; (5) 35KV及以上变电所全停; (6) 临时检修申请。 第 66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应编制检修运行方式(即电网运行方式变更通 知单),其内容包括: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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