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物品管理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指定政風、主(會) 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格式如附件五)。 二十、 盤存物品,應將盈虧數量列入物品收發月報表(格式如附件六),並於備註欄註 明盈虧數量;保管人員如調離職務時,應將經管物品及簿冊單證盤點交清,並由 主管派員監交。 二十一、 物品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品之核發,必須根據領用標準辦理,領用人應填送領物單(格式如附件 七)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八)向核發單位領用。 (二)物品領用標準訂定後,應在規定標準內核發;其因特殊情形,超過領用標 準時,由物品管理單位主管與使用單位主管會核辦理。 (三)領物登記卡,須經物品管理單位蓋章後 始為有效,用完時另換新卡,領物 登記卡每單位或每人發給一張,不得轉借使用。 (四)領物人於領物單上簽章後,應經單位主管審核蓋章,再送物品管理單位核 發。 (五)物品核發人接到領物單或領物登記卡,應先行核對無誤後,始得發給。 (六)同類物品,先購者先發,以免久存變質。 (七)非消耗品之使用保管人於離(退)職前,應辦妥繳回或移轉手續,物品管 理單位並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八)非消耗品之借用,借用人應填具物品借據(格式如附件九),並註明借用 期限,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請借。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3 页 (九)物品借據應依序號裝 訂,交保管單位保管,收回原物時,退還借據。 (十)借出物品到期未還,應即向借用人催繳,需繼續借用時,應辦理續借手續。 二十二、 物品之驗收、保管及借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 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 依法賠償或議處。 (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 物品名 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五)保管人或借用人對於保管或借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 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 折價賠償。 (七)物品保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 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 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第四章登記及報核 二十三、 辦理物品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設置消耗用品 收發分類帳及非消耗品收發分類帳(格式 如附件十)。 (二)物品收發除分類帳外,視事務之繁簡需要,另立分戶帳。 (三)物品之登記,收入應憑發票或驗收單;發出應憑領物單或核准發給物品之 文件,分別登帳。 (四)物品收發數量及金額於每月月終結算後,在各該分類、分戶帳頁,劃一紅 線總結,將餘額轉入下頁。 (五)保管人應按日將借出物品登記於物品借出登記簿內(格式如附件十一);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3 页 物品收回時,發還原借據,並予註銷。 (六)登記工作,應隨收隨登,隨發隨登,不得積壓、遺漏或錯誤。 (七)各種單證,均應編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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