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金泰福保险万能型条款pp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或验尸证明 ; (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 判决书 ; (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 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我们 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合同约定的 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失踪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94 处理 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 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 应于知道后 30日 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 在 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 自本 主 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 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 (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元; (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 20年期交保险费; ( 3)每 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500 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 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的 保障成本 以及本合同 需在主合同中扣除保障成本 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收取保障成本,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经我们同意后,您 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 保障成本 以及本合同 需在主合同中扣除保障成本 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 保障成本 及利息 (按 条款约定利率 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初始费用收取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 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 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年交) 6000 元部分 6000 元以上部分 第 1 50% 5% 第 2 25% 5% 95 第 3 15% 5% 第 45 10% 5% 第 6 及以后 5% 5%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按照追加保险费当时我们的规定确定。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每个月的结算日收取上个月的保单管理费 5元, 该费用 从稳健型账户中扣除。 5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下设有两个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按照 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 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之和。 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进入稳健型子账户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余额之和。 我们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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