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p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 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 判决书 ; (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所能够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 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 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105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减额交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满两周年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我们以 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 净保险费 ( 见),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 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 条款约定利率 (见 ) 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阳光人寿保险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pt(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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