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金娃娃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pp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若是由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人身故的,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 证明及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若是由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人全残的,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3)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保险金给付 我们 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上述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 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125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 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被确认没有死亡,我们有权要求投保人于此后 30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并且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申请人 向 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 ( 1)约定每一 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元; (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 10年期交保险费; ( 3)每 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元,并且为 500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 条款约定利率 ( 见 ) 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 保障成本 (见) ,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收取保障成本,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 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经我们同意后,您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26 初始费用收取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 ,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 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年交) 6000 元部分 6000 元以上部分 第 1 40% 5% 第 2 20% 5% 第 3 12% 5% 第 4 8% 5% 第 5 及以后 5% 5%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按照追加保险费时我们的规定确定。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每月结算日收 取上个月的保单管理费 5元,该费用从稳健型子账户中扣除。 5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下设有两个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 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 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 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之和。 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进入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之和。 附加合同保障成本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退还至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情形时,退还的保障成本按照退还时各子账户价值余额比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我们每月 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各子账户分别结算,我们将 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各子账户的上月 结算利率 (见 )。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各子账户的 最低保证利率 (见 )(结算时,年利率均 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结算时,计息天数为本合同 终止 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 最低 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当月的保障成本, 如果有 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我们也同时扣除。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 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 扣除。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但每次申请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部分领取时我们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部分领取的申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27 请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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