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成为wto成员后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限度水平的保护。 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对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 三、电信服务的模式与原则 GATS 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跨境供给、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跨境供给”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其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消费者提供电信类服务;“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其境内,向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消费着提供电信类服务;“商业存在”表现为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另一成员方的境内设立电信公司或分支机构,向该成员方或其他成员方的境内消费者提供电信 类服务;“自然人流动” 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电信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电信服务。 GATS 确立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分别规定在一般义务与纪律和具体承诺两部分。 这些基本原则是真正理解并正确执行电信等服务部门 WTO 具体承诺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我国电信立法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根本原则。 GATS 一般义务与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 MFN)、透明度义务和其他有关“良好治理”的规定。 具体到电信领域, WTO 各成员方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下列原则和义务:。 根据该原则,每一 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要求每一成员迅速公布所有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措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影响巨大的新颁布的或最近变更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使一般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涉及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递网及其服务情况有关的信息尽可能公开。 ,要求电信垄断集团以及独家供应商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规定的义务, WTO 各成员进行磋商以消除具有贸易限制作用的商业运作;电信垄断集团 必须遵守具体承诺,而且不得扩大垄断权力、不得滥用垄断地位。 此外,还有关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紧急保障措施、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等的规定。 GATS 中具体承诺中任何限制必须在减让表相关的一栏下列明。 我国电信方面的具体承诺分增值电信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两方面,都体现了“以点带面”(及重点城市先行“逐步开放的原则。 两种服务都首先开放上海、广州和北京这三座城市,允许设立合资电信企业。 此后,逐步扩大开放城市和地区,提高外资比例,但无论是增值电信还是基础电信服务,外资均不得超过 50%。 四、我国国内电信立法 我国对 电信业的管制主要依靠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法规来进行。 已颁布的行政条例和规章包括〈〈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组织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在WTO 浪潮的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终于颁布,但是作为法律的〈〈电信法〉〉却仍未出台,这意味着调整电信方面的规定的效力问题依然存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于 20xx 年 9 月公布并实行。 〈〈条例〉〉体现了保护竞争、保障互联互通、实施中立的普遍 服务、发放许可证保持透明度、监管机构独立、公正分配与使用稀缺资源等重要原则;明确对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界定和分类,确立了电信经营许可制度、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自费管理制度、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电信建设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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