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论超市特许经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什么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我们知道,维系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关系的往往只是一纸契约,而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之间发生的却是商标、商 5 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 、经营模式的特许使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许经营所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涉及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数个法律部门,用以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章有几十个之多,如此之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 项商业行为,在工商领域中还不多见。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特许经营对于法律的依赖极其之大也可见一斑。 具体来看,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主要有: 违约之险 我们这里所说的违约风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违约风险,而是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建立加盟关系之后,由于加盟者怠于履行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服从授权者的管理而造成的风险。 最常见的,是加盟者利用各种借口,拖欠应缴纳的费用,又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进货,更有甚者,加盟者不经授权者同意就扩大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的使用范围。 对于任何一个超市而言,这个风险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 在每个超市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中,加盟者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在目前中国法律架构下,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完善。 由于没有具体的特许经营立法,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加盟关系的认定,法院往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 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来加以调整。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授予加盟者使用这个超市的商标和店招等整体形象,就是所谓的 CI(视觉识别系统)。 而在法律地位上,总部与加盟者是完全平等和 6 彼此独立的,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加盟者拥有独立的经营权,由总部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培训支持。 由于加盟者是各自独立经营的实体,总部对其的约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加盟者的某些自主经营行为有可能直接伤 害授权者的利益,威胁加盟体系的安全。 加盟者具体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不执行总部统一采购的规定,擅自进行采购;②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自行其是;③隐瞒加盟店的销售状况,规避交纳加盟金等费用的义务;④加盟者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等等。 加盟者这些严重的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授权方的利益,造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使授权方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这种违约风险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 侵权之险 由于特许经营往往和一定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相关,所以 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加盟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况。 比如说,加盟者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变更授权方相应授权使用的范围,或擅自非法地进行转授权、再授权,或擅自使用、传播授权方的商业秘密等。 又比如说,在双方特许加盟关系终止后,加盟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权方的相关授权,则其就构成了侵犯授权方的专有权利。 侵权风险的唯一救济手段主要就是司法途径,但无论结果如何,企业都将承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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